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直管)各单位:
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水利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
2023年11月28日
广东省水利厅水工程建设规划
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明确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除外。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水工程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章 审查权限及范围
第四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下列范围内的水工程,由省水利厅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审查签署和监督管理:
(一)鉴江干流及河口:从信宜文昌水陂起,经高州、化州、吴川,至鉴江供水枢纽闸坝的干流河道;鉴江供水枢纽闸坝下至出海口河道。
(二)西北江三角洲河道:潭洲水道、平洲水道、佛山水道、陈村水道、陈村涌、大石水道、吉利涌、南沙涌、骝岗水道、榄核河、蕉门水道(南沙水位站以上)、西樵水道、李家沙水道、洪奇门水道(万顷沙西水位站以上)、上横沥、下横沥、顺德支流、甘竹溪、东海水道、容桂水道、桂洲水道、大魁沥、黄圃水道、平洲沥、黄沙沥、鸡鸦水道、小榄水道、横门水道(横门水位站以上)、荷麻溪、劳劳溪、横坑水道、螺洲溪、鸡啼门水道(黄金水位站以上)、虎跳门水道(西炮台水位站以上)、崖门水道(黄冲水文站以上)、珠江西航道、前航道、后航道、三枝香水道、官洲水道、沥滘水道、西南涌、芦苞涌、白坭河。
(三)东江三角洲河道:东江南支流(泗盛水位站以上)、东莞水道、中堂水道、倒运海水道、洪屋涡水道、赤滘口河、潢涌河、谷涌。
(四)韩江三角洲河道:梅溪河、新津河、南溪、北溪、义丰溪。
(五)省管湖泊。
(六)跨市河道边界上下游3公里范围内。
第五条 在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和省水利厅负责审查签署和监督管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范围以外的江河、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地级以上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和监督管理,具体权限由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同一项目涉及多项行政审批整合办理情形的,若审查权限属于不同层级,由涉及的最高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受理及审查程序
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函;
(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三)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或初步设计报告及审查意见;
(四)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本项仅限在尚未编制或者批复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的提供);
(五)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协议书或情况说明;
(六)以上材料电子光盘。
第七条 有审查签署权限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 审查签署机关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一)水工程建设的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或者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等符合审查通过的专题论证报告;
(二)水工程建设规模等级(别)和建设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出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
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签署机关可以在其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中对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和管理措施提出有关要求。
第九条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承担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工作。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查签署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及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审查过程中依法需要进行专家评审或者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审查签署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审查签署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许可事项,或者审查签署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水工程直接涉及建设单位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签署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审查签署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建设单位可以书面提出撤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
第十四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或初步设计报告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同时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2月1日前,向省水利厅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
第十六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审查签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水利厅根据本细则的实施情况,可以对本级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审查签署和监督管理的河道名录和范围作出调整,并予公布。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分级确定或调整其审查签署权限范围内的河道名录和范围,并予公布。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