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省水利厅印发了《广东省水利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对《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自2007年发布实施,2015年第一次修正,2017年第二次修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以来,在加强水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要求,推进依法治水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强我省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实施,省水利厅制定《实施细则》,这既是落实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的需要,也是进一步规范实施我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需要。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三、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明确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除外。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审查权限及范围、申请受理及审查程序、监督管理以及附则等五章,共二十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包括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办理的要求等。
第二章审查权限及范围共2条。包括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主要河道审查范围以及市、县审查范围等。
第三章申请、受理及审查程序共9条。包括申请材料要求、受理程序、审查签署程序和办理时限、需开展专题论证情形、听证程序、申请撤回以及重新办理的程序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4条。包括审查签署机关监管职责和要求、建设单位违法处理等。
第五章附则共2条。包括调整权限和施行日期等。
五、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