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5日,广东省水利厅印发了《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粤水规范字〔202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问:《实施意见》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制定的依据为《广东省水文条例》《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水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
二、问:《实施意见》由几部分内容组成?
答:《实施意见》由前言、总体要求、建设内容、实施要求、保障措施及附件等六部分内容组成。
三、问:《实施意见》要求的建设任务是什么?
答:新建、改(扩)建、加固的水利工程应按要求建设配套水文设施。已建、在建的水利工程按照应建尽建、应建快建、应建优建的原则,分步实施、加快推进。我省由省级负责调度的已建流域骨干水利工程于2026年汛期前完成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其他已建水利工程于2030年底前完成。
四、问:《实施意见》中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内容有哪些?
答:水库工程、堤防及河道工程、蓄滞洪区工程、山洪灾害防治工程、引调水工程及其他类型工程,应按照《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要求,配套建设水文设施。
五、问:《实施意见》在前期工作程序上对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有何要求?
答:有关单位或项目法人在组织编制新建、改(扩)建、加固等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时,应将配套水文设施纳入工程总体布局进行设计。重大水利工程应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编制雨水情监测预报“三道防线”设计专题报告。已建、在建水利工程按要求需增设配套水文设施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在各自管理权责范围内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配套水文设施设计文件。
六、问:《实施意见》在建设方案审核上对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有何要求?
答: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审批新建、改(扩)建、加固等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技术文件时,应审核其是否包含应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内容。未包含相应内容的,按规定告知申请人补正;已包含相应内容的,同时征求水文机构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综合研究水文机构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七、问: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在设站审批程序上有何要求?
答:新建、改(扩)建、加固等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以及已建、在建水利工程按要求增设配套水文设施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程序。
八、问: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在验收上有何要求?
答: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具备验收条件时,由建设单位在设施投入使用前组织验收,并邀请相应管理权限的水文机构参加。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文机构应派员参加验收,提供技术指导。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验收情况应在验收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管理权限的水文机构备案。
九、问: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在运行管理上有何要求?
答: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配套水文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明确具体负责的机构或人员,足额落实运维经费,确保配套水文设施正常运行。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获取的水文资料,应依据《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等规定,每年向相应管理权限的水文机构汇交。
十、问: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在信息数据管理上有何要求?
答:雨量、水位、流量等监测数据宜采用自动采集传输方式,数据通信应符合《广东省实施〈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细则》有关规定,数据传输宜采用双信道。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完成后,测站代码由省水文局统一编制,取得的水文监测信息应接入省水文局的有关平台。
相关链接: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