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属(直管)各单位,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水利厅
2025年2月5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利工程配套
水文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国家水网、补好灾害预警监测短板等决策部署,根据《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水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聚焦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高效运行、完善风险监
测预警体系、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和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综合治理能力、推动广东水利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加快完善水利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构建现代化水文站网,提升水文服务支撑能力,为保障水安全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基础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牵引、应用至上。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高效运行、完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流域区域防灾减灾能力和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综合治理能力等需求为牵引,统筹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确保务实管用。
坚持因地制宜、先进实用。在充分挖掘利用现有水文站网功能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规模的水利工程特点及任务需求,因地制宜确定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内容,大力推进现代技术和新型实用、安全可靠设备应用。
坚持合理布局、一体推进。配套水文设施应与现有水文站网相衔接,与水旱灾害防御体系标准化建设、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智慧水利建设、数字孪生水利建设、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等要求相统一,避免重复建设。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配套水文设施工程质量和正常运行。
坚持统一管理、创新模式。配套水文设施原则上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并接受水文机构的业务指导。鼓励探索运行管理的创新模式,引入专业化机构具体承担水文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提高运维管理水平和效能。
(三)建设任务
新建、改(扩)建、加固的水利工程应按要求建设配套水文设施。已建、在建的水利工程按照应建尽建、应建快建、应建优建的原则,分步实施、加快推进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由省级负责调度的已建流域骨干水利工程于2026年汛期前完成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其他已建水利工程于2030年底前完成。
二、建设内容
水库工程、堤防及河道工程、蓄滞洪区工程、山洪灾害防治工程、引调水工程及其他类型工程,应按照《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要求,配套建设水文设施。具体建设内容详见附件《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一览表》。
各类水利工程应统筹协调工程涉及范围内现有雨量站、水位站、水文站等水文站网,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三、实施要求
(一)规范前期工作程序。按照《广东省水文条例》《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需配套水文设施的,有关单位或项目法人在组织编制新建、改(扩)建、加固等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时,应将配套水文设施纳入工程总体布局,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水文设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水利工程概算补充定额(水文设施工程专项)》《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规范》《水位观测标准》《河流流量测验规范》《水文测量规范》《水文资料整编规范》等技术规范进行设计,重大水利工程应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雨水情监测预报“三道防线”、安全监测、数字孪生设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编制雨水情监测预报(气象卫星和测雨雷达、雨量站、水文站)“三道防线”设计专题报告。已建、在建水利工程按要求需增设配套水文设施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在各自管理权责范围内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配套水文设施设计文件。
配套水文设施设计应重点围绕满足水利工程运行需求,并兼顾服务流域和区域需要,因地制宜确定水文监测要素和监测方式,按有关标准规范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宜选用自动监测、在线传输设施设备。
有关单位或项目法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可以征求具有管理权限的水文机构意见,相关水文机构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指导。
(二)严格建设方案审核。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审批新建、改(扩)建、加固等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技术文件时,应审核其是否包含应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内容。经审核,未包含相应内容的,按规定告知申请人补正;已包含相应内容的,将前期工作技术文件同时征求水文机构意见。其中,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的水利工程,由省水文局提出意见;地级以上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的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具有管理权限的水文分局提出意见。
水文机构在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时限内,对前期工作技术文件中是否按要求配套水文设施以及配套水文设施技术方案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等出具书面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综合研究水文机构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三)履行设站审批程序。新建、改(扩)建、加固等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以及已建、在建水利工程按要求增设配套水文设施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程序。
(四)落实验收备案程序。配套水文设施应按照《水文设施工程施工规程》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建设,保证施工质量与安全。新建、改(扩)建、加固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具备验收条件时,按照水利工程验收有关规定以及《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等规定,由建设单位在水文设施投入使用前组织专门验收,并邀请相应管理权限的水文机构参加。已建、在建水利工程完成配套水文设施建设任务后,验收时邀请相应管理权限的水文机构参加。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文机构应派员参加验收,提供技术指导。
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验收情况应在验收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管理权限的水文机构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强化设施运行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配套水文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明确具体负责的机构或人员,足额落实运维经费,确保配套水文设施正常运行。按照《水位观测标准》《河流流量测验规范》《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降水量观测规范》《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规范》《水文资料整编规范》《水环境监测规范》《内陆水域浮游植物监测技术规程》《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及时做好水文监测、信息报送、资料整编等工作,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安全。配套水文设施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比测。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获取的水文资料,应依据《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等规定,每年向相应管理权限的水文机构汇交。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行等方式,引入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化机构具体负责配套水文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定期做好水文仪器设备维修检定。
(六)规范信息数据管理。雨量、水位、流量等监测数据宜采用自动采集传输方式,数据通信应符合《广东省实施〈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细则》有关规定,数据传输宜采用双信道。雨水情测站基本属性表、实时信息类表名称和结构应符合《实时雨水情数据库表结构与标识符》的规定。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完成后,测站代码由省水文局统一编制,取得的水文监测信息应接入省水文局的有关平台。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管理负总责,地级以上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管理具体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将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作为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的重要任务,进行专题研究部署。水文机构应将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监测信息统一纳入流域和区域水文预报预警体系,整体提升流域和区域水文支撑能力和水平。
(二)保障资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按要求需要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督促落实建设资金,保障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要切实保障水文设施管理运行维护经费,确保配套水文设施规范管理和良性运行。
(三)强化督导。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情况按规定纳入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水利工程未依法配套水文设施的,按照《广东省水文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水文机构要履行业务指导职责,将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的技术管理人员纳入水文系统业务培训范围,指导督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制定完善配套水文设施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配套水文设施规范管理。
附件: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一览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