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印发《广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湖类、水资源类、水土保持类)》(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
(二)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的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粤府办〔2023〕21号)等文件明确要求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三)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强水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然存在“同案不同罚”“过罚不相当”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制定《裁量基准》来规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水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二、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河湖类裁量基准》制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
(二)《水资源类裁量基准》制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修订);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4.《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5.《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修订);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
(三)《水土保持类裁量基准》制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2.《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修订);
三、适用范围
《裁量基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本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裁量基准》生效前已经自行制定裁量权基准制度并仍在有效期的,可选择适用《裁量基准》,但应当保持执行裁量基准制度的连贯性和统一性,选定了一个裁量制度后,则不能随意变换。自行制定的裁量权基准制度失效后应直接适用省水利厅制定的《裁量基准》。
四、主要内容
(一)《裁量基准》的形式
按照《广东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司函〔2023〕2157号)等文件要求,为保障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统一性与规范性,本《裁量基准》在体例上使用粤司函〔2023〕2157号提供的参考模板,采取表格的形式进行编制。
(二)《裁量基准》的内容
《裁量基准》主要对我厅整理下发权责清单中,涉及河湖、水资源、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裁量。裁量基准表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标准以及实施主体等六个部分。其中,裁量阶次统一分为从轻、一般和从重等三个阶次;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持续情况、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具体标准对应具体裁量阶次进行了计算和细化。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对单个违法行为进行裁量时若符合多项适用条件的,按照对应处罚标准较高的确定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特别注明的除外。
(二)对《广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水资源类)第2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违法行为”若选择以取水量作为裁量因素,应同时考量超许可取水的实际水量与比例,并适用其中较低的裁量阶次与处罚标准进行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