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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 | 《广东省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办法》颁布实施 突出六大特点

来源:南方网 发布日期: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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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广东省河长办获悉,近日,《广东省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紧扣中央和省有关部署要求,压实压紧河湖长制责任链条,推动各级河长湖长及河湖管理部门履职尽责,加强和规范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建设幸福河湖。

  据了解,《办法》结合广东实际,准确定位省河长办职责,既发挥河长办统筹协调作用,同时也强化了成员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办法》明确了河湖长制监督检查的适用范围、实施原则、实施主体、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问题分类与处理、追责问责等内容。

  《办法》突出了六方面特点。

  一是检查主体多元。《办法》明确监督检查对象包括河长湖长、河湖管理责任部门以及本行政区内河湖。在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省河长办负责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省各流域河长办可自行开展监督检查,也可视情况提请省河长办组织监督检查。检查主体丰富多元,既能更好地发挥职能部门专业优势,也形成了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合力,确保监督检查取得实效。

  二是检查内容全面。包括河湖长制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河长湖长履职情况、河湖长制任务实施情况、河湖管理保护成效等,基本覆盖了河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各项工作内容。

  三是检查方式灵活。主要采取暗访方式,也可以视情况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检查方式更加丰富、灵活,突出工作实效,减轻基层负担。

  四是问题分类严谨。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严重问题和重大问题。问题分类标准,由省河长办组织拟订,经省河长办主任同意后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实行动态调整。

  五是处理流程规范。按照“查、认、改、责”四个环节开展,实行闭环管理;对于发现的问题,采取交办、分办和督办等三种方式处理,并根据整改情况实施催办、曝光、提醒等监管措施。

  六是追责问责可行。省河长办根据工作实际,制定量化可行的追责问责标准,并依据发现问题性质和数量,分别对相关河长湖长、单位负责人作出约谈、通报,并可告知有管理权限的地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省河长办配套出台了《广东省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分类标准》《广东省河湖长制监督检查约谈和通报标准》,明确了问题的分类标准以及监督检查约谈和通报标准。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广东省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办法》的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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