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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截止】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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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2006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20年。“十三五”期间,移民后期扶持将全面转向后扶资金“直补到人”,项目资金安排也将由安居工程转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移民美丽家园建设和教育培训、拓展就业途径等方面。鉴此,为适应后10年(2016年7月1日起)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新要求,省水利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通过邮件、来信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16年10月15日。

  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16号广东省水利厅省水库移民工作局

  邮编:510635

  传真:020-38356349

  电子邮箱:gdsymj@126.com

  

    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实际,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目标:将中央核定的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人数,能够核实到户到人的尽量核实到人,建立全省统一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信息数据库。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保障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的范围对象 

  (一)核定对象:人口核定登记的对象为搬迁安置在我省内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核定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核定登记。 

  (二)时限划分:2006630搬迁的水库移民,以2006630在册的户籍人口核定为现状人口;200671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三)2006630日前已搬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身份核定登记按以下规定执行: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登记为后期扶持人口: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含依法收养的,下同);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改服刑人员;自行搬迁到安置地以外(省内投亲靠友)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及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核定登记为后期扶持人口:包括2006630前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原住人口;水库淹没影响的城市、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淹地不淹房,没有动迁而仅作生产安置的人口200671起新出生的原迁移民后代。 

  (四)200671以后新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库的后期扶持人口核定按照《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发改农经〔20073718号)的规定实行登记。 

  (五)扶持期内,确实符合后期扶持对象条件的漏登移民人口,报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后方可纳入后期扶持。 

  第四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原则。 

  (三)坚持总量不变,动态核减管理的原则。在扶持期内,省依据中央核定我省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指标,对各地级以上市和省农垦、林业单位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实行总量不变的原则。各市、各单位对纳入后期扶持的水库移民个人实行年度动态核减管理的政策。 

  第五条  后期扶持人口动态核减管理方式。地级以上市负责统一组织县(市、区)每年对去世的后期扶持人口和户籍迁离广东省的后期扶持人口包括户口曾经临时转出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改服刑人员,其户口永久迁离本省的)进行一次性核减,核减的人口指标由各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统筹调剂使用;省农垦、林业单位负责统一组织本单位的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核减的人口指标由其主管部门统筹调剂使用;各地各单位核减的后期扶持人口资金指标可统筹用于解决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直补资金缺口或扶持移民安置区公共项目建设。 

  第六条  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基本程序和要求 

  (一)对20067120161231期间去世的和户籍迁离广东省的后期扶持人口包括户口曾经临时转出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改服刑人员,其户口永久迁离本省的)进行一次性核减,核减人口从201711日起不再纳入扶持对象。 

  (二) 201711日起,每周年核减后期扶持人口一次。即在每年1月份,对上年内去世的和户籍迁离广东省的扶持人口(包括户口曾经临时转出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改服刑人员,其户口永久迁离本省的)进行一次核减,核减人口从当年11日起,不再纳入扶持对象。 

  (三) 年度人口核减工作,以村民委员会(社区)为基本单元。由村民小组向村民委员会(社区)提交本小组上年内去世的和户籍迁离广东省(包括户口曾经临时转出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改服刑人员,其户口永久迁离本省)的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情况信息(附件1)。村民委员会(社区)审核(盖章)、汇总填写人口核减表(附件2),并向被核减人口的移民户发出告知书(可用附件3),同时在村民委员会(社区)的村务公示栏和涉及的自然村(组)进行公示(可用附件2),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村民委员会(社区)报送镇政府(街道)审核移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签章后;镇政府(街道)汇总报送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核定;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将本级核定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资料报送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汇总复核、酌情调整县(市、区)后期扶持人口指标。经过最终核定的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资料,由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存档。 

  农垦、林业单位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按照本部门的行政管理权限关系报审核定。 

  (四) 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的报送备案。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和省农垦、林业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后期扶持资金发放之前,将上年度后期扶持人口核减资料报送省水库移民工作局备案;省水库移民工作局依据各市各单位报送的年度后期扶持人口核减信息资料,统一在《广东水库移民动态监管地理信息应用系统》更新年度后期扶持人口信息数据,并在广东水工程移民网公开公示。 

  (五) 后期扶持人口省内迁移变动的核减(增)。跨县(市、区)后期扶持人口迁移变动的,报由地级以上市核减迁出县(市、区)后期扶持人口指标,核增迁入县(市、区)后期扶持人口指标;跨地级以上市、省财政直管县、省农垦(林业)单位后期扶持人口迁移变动的,报由省水库移民工作局核减迁出单位的后期扶持人口指标,核增迁入单位的后期扶持人口指标,并报省财政厅相应调整下达后期扶持资金指标。 

  第七条  各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年度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纳入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年度稽察工作范围,对发现有错登、漏登移民后期扶持人口问题应及时纠正,对群众举报反映的虚假、错报人口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置,防止徇私舞弊行为。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条  小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九条  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省农垦、林业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省水库移民工作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库移民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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