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水务(水利)局,省各流域管理局:
为加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我厅起草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并已经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请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该制度,制定完善职权范围内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广东省水利厅
2016年8月8日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保障河道行洪、供水和航运等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监督检查实施主体,落实监督检查人员
(一)主体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机关,承担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主体责任。
(二)检查机构。批准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机关的监督管理或监察机构,具体承担监督管理工作。对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或监察机构应当指定工作人员亲自监督检查。
(三)检查人员。审批机关的监督管理或监察机构应当指定从事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明确工作人员从事监督检查工作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四)委托检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省各流域管理局在其流域片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相应监督检查能力(指具有一定规模或数量的水利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下同)的直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监督检查的,应当签订委托书,确定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程序、要求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购买服务。审批事项较多,超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能力范围的,可以通过依法购买服务的方式,与有相应检查能力的单位签订检查合同,确定检查事项、范围、程序、要求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明确监督检查内容,确定监督检查方式
(六)检查对象。依法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批准文件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其从事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批准文件规定内容的活动情况,应当接受审批机关或者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
(七)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等。
(八)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工程防护和补救措施的落实情况;个人或组织投诉举报的有关问题;其他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及影响行洪、堤防安全的有关问题。
(九)检查方式。根据工程建设方案批准文件的内容和建设项目开展情况,可以采用如下监督检查方式:
1. 书面检查。
(1)确定书面检查的适用情形。书面检查主要适用于:
1)新近(3个月内)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完工以外的施工关键节点;
3)工程建设方案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2)发出书面检查通知。告知检查依据、检查机构(或委托检查机构)、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要求被检查人报送的材料、书面材料邮寄地址或者电子材料传送地址、联系方式、截止期限、逾期不接受检查的法律后果等。
(3)接收和登记书面材料。检查人员应当对接收的材料目录、接收时间等进行登记。
(4)进行书面核查。检查人员按照书面检查要求,核对书面材料的内容,作出初步核查结论,制作书面检查记录(具体格式见附件1),报检查机构(或委托检查机构)主管领导审核。
(5)进一步核查。检查机构主管领导认为书面检查材料反映的情况不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定内容,认为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应当按照实地检查的要求进行实地检查。
2. 实地检查。
(1)确定实地检查的适用范围。实地检查主要适用于:
1)检查机构认为书面检查材料反映的情况不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定内容,认为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2)个人或组织投诉举报建设项目影响行洪安全、第三方利益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3)建设项目处于开工、完工等关键施工节点的。
(2)确定实地检查的内容。
实地检查主要依据工程建设方案批准文件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位置和界限、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面积(包括水域与陆域)、施工是否影响防洪安全、是否编制防洪应急预案、防护和补救措施落实情况、是否保持防汛抢险通道通畅以及是否解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等;同时,对书面检查存在问题或投诉举报的问题应重点核查。针对不同建设项目,还应分别检查以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并填列附件2:
1)桥梁工程:桥梁防洪标准、桥墩平面布置与轴线、梁底高程、桥墩顺水流方向轴线与水流方向交角、桥梁跨堤部分梁底与规划堤顶净空高度、桥梁跨越堤防方式、靠近堤防的桥墩布置方式、桥梁承台布置方式、施工交通组织及工期安排情况、桥墩施工方法、施工临时建筑物布置、水利工程安全监测等是否符合批准文件规定的内容和防洪安全要求。
2)码头工程:码头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临时堆场和永久堆场设置、永久建筑物的建设、交通栈桥与堤防的连接方式、码头前沿线的布置、码头桩基布置与施工方案、水利工程安全监测等是否符合批准文件规定的内容和防洪安全要求,以及港池开挖的淤泥堆放方案是否经当地水务部门同意、港池开挖是否影响堤岸稳定。
3)管道工程:穿河建设项目轴线布置、轴线与河道或堤防的交角、管道穿越的施工方式、工作竖井的布置、安全埋深、警示标示的设置、水利工程安全监测等是否符合批准文件规定的内容和防洪安全要求,对于压力管道应检查截水环、填充混凝土等措施是否到位。
4)取(排)水工程:施工期安排、压力管道穿(跨)堤施工方式、回填土干密度和压实度、临时防汛抢险通道设置情况、水利工程安全监测等是否符合批准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5)其他建设项目:包括隧道、景观工程、航道整治工程、临河公路等,参照同类项目进行检查。
(3)发出实地检查的书面通知。告知检查依据、检查机构(或委托检查机构)、检查人员、联系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检查时间,明确被检查人提交的材料、逾期不接受检查的法律后果等。
(4)进行实地检查。可以采取现场勘察、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检查人员可以依法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作业场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就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活动情况进行说明,对照批准文件的内容进行逐项检查。实地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并配备必要的现场检查录音、录像、勘测等设备。
(5)制作实地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情况如实记录,请被检查单位的项目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的其他负责人核对后签名、盖章。检查人员也应当签名。
(6)提出处理意见。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检查机构主管领导审核。
3. 随机抽查。对委托有关机构监督检查的事项,审批机关应当以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检查率不能低于委托事项的20%。随机抽查按照实地检查的相关要求进行。
4. 专项检查。对书面检查、实地检查、随机抽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定内容的,或者被检查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处理意见、整改要求完成整改的,检查机构应当组织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按照实地检查的相关要求进行。
(十)检查频率。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从审批后直至工程完工运行,原则上每年至少检查2次。
三、填报监督检查信息,处理监督检查结果
(十一)填报信息内容。检查机构(或委托检查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后,应登陆广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监督检查信息表,主要包括项目名称、类别、所在流域、审批日期、审批单位、审批文号、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日期、监督检查地点、检查发现问题、问题处理结果、监督检查人员、信息录入人员等内容(见附件3)。
(十二)填报信息要求。检查机构(或委托检查机构)应于完成监督检查10个工作日内填报信息,并附上检查结果扫描件和现场照片。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情况的,应及时书面上报审批机关处理。
(十三)发出整改通知。根据检查机构(或委托检查机构)报送的检查结果,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对不符合批准文件规定内容的工程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同时抄送检查机构。
(十四)检查整改成效。检查机构(或委托检查机构)应在整改通知发出20个工作日之后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结果报送审批机关,整改成效应同时录入广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十五)移送水政监察机构依法查处。审批机关根据检查结果,对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移送本级水政监察机构依法查处,查处结果应及时录入广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四、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公开监督检查信息
(十六)归档单位。检查机构(或委托检查机构)为监督检查档案归档的主体责任单位。
(十七)归档方式。归档方式包括电子材料归档(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和纸质材料归档。
(十八)归档要求。检查机构(或委托检查机构)每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应将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签字、主管领导审核后归档;检查机构在电子材料归档时,现场监督检查的影像资料也应录入系统保存。
(十九)归档时限。归档单位应在监督检查完成后10个工作日以内录入信息并完成电子材料归档;纸质材料应在1年内及时归档。
(二十)公示主体。审批机关为监督检查结果的公示主体。审批机关应在检查结果录入系统后的10个工作日以内将监督检查信息在单位门户网站上主动公示。
(二十一)公示内容。监督检查的公开内容应包括检查对象、检查日期、检查人员、检查机构、审批机关、检查结果、公示时限等事项。
(二十二)公示时限。监督检查结果公示时限为7天。在公示期限内,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或来访等形式向审批机关反映情况。
五、做好总结报告
(二十三)委托检查机构总结。检查机构委托有关单位检查的,委托检查机构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说明监督检查以及处理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报送检查机构。
(二十四)检查机构总结。检查机构要对辖区已完成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进行系统梳理,根据委托机构报送的总结报告进行年度总结。
(二十五)上报年度总结。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书面总结,报告本年度辖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情况。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年度总结时应同时抄送省有关流域管理局。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