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191321148G
住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莲花路3号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30日对你公司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2019年6月21日,本机关向你公司作出《广东省水利厅准予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柯灯山水厂)取水许可决定书》(粤水许决字〔2019〕19号),批准你公司在广州市增城区增江干流廖村段右岸取地表水,许可年最大取水量7300万立方米。2020年,你公司取水共计10564.6605万立方米,超许可取水3264.6605万立方米,超许可量44.72%。2021年,你公司取水共计12105.1415万立方米,超许可取水4805.1415万立方米,超许可量65.82%。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合资经营章程》《广东省水利厅准予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柯灯山水厂)取水许可决定书》(粤水许决字〔2019〕19号),你公司提供的《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柯灯山水厂2019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取水情况说明》、《关于协调解决镇街水厂取水口关停后柯灯山水厂新增取水量指标的请示》(广增水司〔2020〕6号)、《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取水量的申请函》(广增水司〔2021〕53号)、《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取水量的申请函》(广增水司〔2021〕59号)以及相关陈述申辩材料,省东江流域管理局提供的《省东江局关于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柯灯山水厂)超许可取水情况的报告》(粤东管〔2021〕65号)、《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和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柯灯山水厂)2019年7月至2022年1月期间取水情况表及执法人员制作的《水行政执法调查笔录》等。
鉴于本案的取水行为经本机关批准同意,且涉及超许可取水的量值较大,本机关依法决定对本案进行管辖。
本机关认为,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确立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基本法律制度,其目的是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取水许可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本机关根据你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了行政许可决定,你公司应当在取水许可决定准予的最大取水量限额内取水。2020年至2021年期间,你公司每年均超出许可的年最大取水量取水,该行为减少或排除了其他潜在取水户平等利用水资源的机会,影响水资源在各潜在取水户之间的公平分配,损害他人合法取水权益,破坏了取用水管理秩序,不利于我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你公司超许可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的规定。调查期间,你公司作出陈述申辩认为,造成你公司超许可量取水的主要原因:一是广东省水利厅2019年批准你公司的年最大取水量低于实际取水需求;二是增城区政府部署关停了部分镇街水厂后,为保障当地的生产生活需要,要求你公司扩大供水规模,造成超许可取水的情况。本机关调查认为,取水许可决定是本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具有法律效力,你公司应当依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信息,在取水许可决定准予的最大取水量限额内取水,为保障当地生活需要而超许可量取水的行为不是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你公司向相关部门作出的《关于协调解决镇街水厂取水口关停后柯灯山水厂新增取水量指标的请示》(广增水司〔2020〕6号)、《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取水量的申请函》(广增水司〔2021〕53号)、《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取水量的申请函》(广增水司〔2021〕59号)以及2021年期间多次因超计划取水被加倍征收水资源费表明,你公司在明知已超出许可量的情况仍继续实施取水行为。因此,你公司具有不按照许可规定年取水量实施取水的主观故意,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理告知书》(粤水罚告字〔2022〕第2号),告知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因此,本机关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2020年超许可取水3264.6605万立方米,超许可量44.72%。2021年超许可取水4805.1415万立方米,超许可量65.82%,且未采取有效节水措施以减少取水量,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从重处罚情节。鉴于你公司在本案中能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在增城区关停部分镇街水厂期间,你公司配合当地做好环境整治工作,保障当地的生活用水需要,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属于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以上从重、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百分之四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的规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档次为从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二、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整改。你公司应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强化取用水管理、依法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等补救措施。
三、对你公司处以九万元的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详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