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51653737A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13号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30日对你公司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2017年1月20日,本机关向你公司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已转换成编号为B440606S2020-0100的电子证照,以下简称《取水许可证》),批准你公司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第二联围黄冲围段大坝头上游100米顺德水道河段左岸取地表水,许可年取水量7876万立方米。2018年,你公司取水共计9318.55万立方米,超许可取水1442.55万立方米,超许可量18.32%。2019年,你公司取水共计9170.2万立方米,超许可取水1294.2万立方米,超许可量16.43%。2020年,你公司取水共计9246.473万立方米,超许可取水1370.473万立方米,超许可量17.40%。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章程》《取水许可证》(编号B440606S2020-0100),你公司提供的《2017年至2021年6月北滘水厂缴纳水资源费说明》《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北滘水厂月度取水量统计表》《取水量及水资源费缴纳报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以及相关陈述申辩材料,省西江流域管理局提供的《顺控北滘水厂2017年至2021年6月取水及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表》《广东省西江流域管理局关于超计划取水提醒的通知》《取水量及水资源费缴纳报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征收2018年、2019年和2020年水资源费的《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及执法人员的《水行政执法调查笔录》等。
鉴于本案的取水行为经本机关同意,且涉及超许可取水的量值较大,本机关依法决定对本案进行管辖。
本机关认为,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确立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基本法律制度,其目的是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取水许可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本机关根据你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了行政许可决定并向你公司发放《取水许可证》,你公司应当依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信息,在取水许可决定准予的最大取水量限额内取水。2018年至2020年期间,你公司每年均超出许可的年取水量取水,该行为减少或排除其他潜在取水户平等利用水资源的机会,影响水资源公平分配,减损他人合法取水权益,破坏取用水管理秩序,不利于我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你公司超许可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的规定。你公司《北滘水厂超许可量取水的原因说明》的陈述申辩意见认为,顺德区因环境整治的需要关闭了陈村水厂,为保障当地的生产生活需要,你公司按要求扩大供水规模,造成取水量相应增加,出现超许可取水的情况。我厅调查认为,保障当地的生产生活需要而超许可量取水的行为不是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同时根据你公司向省西江流域管理局提供的《取水量及水资源费缴纳报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以及省西江流域管理局2019年至2020年期间向你公司作出的18份关于超计划取水提醒通知表明,你公司明知已超出许可量的情况仍继续实施超量取水行为。因此,你公司具有不按照许可规定年取水量实施取水的主观故意,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理告知书》(粤水罚告字〔2022〕第1号),告知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因此,本机关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2018年超许可取水1442.55万立方米,超许可量18.32%;2019年,超许可取水1294.2万立方米,超许可量16.43%;2020年,超许可取水1370.473万立方米,超许可量17.40%,未采取相关补救措施确保有效减少取水。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从重处罚情节。鉴于你公司在本案中能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在顺德区关停陈村水厂期间,你公司配合当地做好环境整治工作,保障当地的生活用水需要。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超许可取水问题进行整改,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扩大取水规模,并于2021年7月向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申领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编号:A440606S2021-1179)。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属于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以上从重、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的规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档次为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你公司处以六万元的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详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