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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2022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来源:政法处 发布日期: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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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

对象

检查

方式

检查时间

双随机、一公开

责任处室

比例(%)

频次(次/年)

1

水文测站设立调整撤销审批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被许可人

现场检查

1月—12月

50%

2次以上

规计处

2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被许可人

现场检查

1月—12月

20%以上

1

水资源处

3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质量检测人员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在广东省内开展水利工程检测工作的单位及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

现场检查

1月—12月

10%以上

2次以上

建设处

4

对水利工程建设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省属在建水利工程实施单位(包括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检测、生产供货等单位等)及造价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人员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1月-12月

10%以上

2次以上

建设处

5

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被许可人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1月—12月

10%以上

1

运管处

6

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被许可人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3月—12月

20%

2次以上

河湖处(其中,规计处负责审批的内容,由规计处对其许可内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7

对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被许可人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3月—12月

20%

1次

河湖处

8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生产建设单位/个人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1月—12月

3—5%

1

水保处

9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要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管,以自主验收是否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为重点,开展对自主验收的核查,落实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理维护主体责任。”

已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向广东省水利厅报备的生产建设单位/个人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1月—12月

10-15%

1

水保处

10

对已批复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被许可人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1月—12月

10%

1

农水农电处

11

对省属在建水利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省属在建水利工程

现场检查

2月—6月

20%

1

监督处

12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1.《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在建省属和厅直水利工程

现场检查

4月—6月

8月—10月

10%

2

监督处、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相关业务处室(直管单位)

13

对省属防洪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有防汛防旱防风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防汛检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通信设备设施、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台账,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省属防洪工程设施

现场检查

4月—10月(汛期)

10%以上

1

防御处

14

对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有关运行管理规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流域内的水库、水电站、闸坝和取水工程等管理单位,应当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有关运行管理规程,保持相应河段合理流量和水库合理水位,并接受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监督检查。”

主要调度水库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1月—3月;

10月—12月

10%

2

调度处

15

在各流域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联合执法巡查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整治非法采砂作为河长制工作的职责,组织水行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联合执法,维护采砂管理秩序。”

《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主要任务”第七项“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强化执法监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运)砂、占用河道等水事行为

现场检查(非双随机)

4月—11月



水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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