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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418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农水农电处 发布日期: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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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壮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我省小水电退出问题》(第20220418号)提案收悉。经综合省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协助推动《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省政府高度重视,多次研究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涉及生产建设活动等有关问题。在2022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中,省生态环境厅向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汇报了《条例》的实施情况,并对《条例》相关条款提出了修改完善建议。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修订《条例》相关规定、放宽相关要求可能引发的风险以及修订《条例》的必要性等开展调研论证,以积极推动《条例》的修订工作。

  二、积极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目前,我省自然资源部门正按照国家部署积极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待《广东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依法依规按程序落地后,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将按照整合优化后的范围执行。

  三、分类有序推进电站退出。2021年底,水利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号),在退出和整改措施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做好政策衔接,经省政府同意,省水利厅等七部门于2022年6月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通知》(粤水农水农电函〔2022〕129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有明确的防洪、供水、灌溉等综合利用任务及调度运行方式且综合利用功能目前难以替代的退出类电站,或有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保障电网未覆盖地区供电安全等功能的退出类电站,经由地级市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划和政策专题论证,确认难以替代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不退出”,进一步完善了《广东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函〔2021〕16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同时,为规范综合利用功能难以替代专题论证工作,省小水电联席办印发《关于做好退出类小水电站综合利用功能难以替代专题论证工作的通知》,明确专题论证审查流程及报告编制大纲,指导各地开展论证工作。

  四、依法依规落实电站退出补偿政策。根据《实施方案》及《通知》要求,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稳步推进”“问题导向,分类处置”等基本原则。各地在全面核查、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逐站提出处置意见,按规定保障落实分类整改资金,合理准确核算和兑付退出补偿;省财政部门对分类整改工作予以适当奖补,形成正向激励效应。此外,考虑到我省小水电站退出任务重,攻坚难度大,《通知》明确在《实施方案》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任务的完成时限,分别从2022年底前、2024年底前、2027年底前调整为2023年6月底前、2025年底前、2028年底前,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一定程度上缓解各地实施退出的压力。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水利厅

  2022年7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扬锷,020-3835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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