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楚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粤北生态区五市小水电清理工作专项经费的提案》(第20220585号)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小水电站分类整改措施
2021年12月,水利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号)要求,在退出和整改措施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做好政策衔接,进一步做细做实我省分类整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省水利厅等七部门于2022年6月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通知》(粤水农水农电函〔2022〕129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有明确的防洪、供水、灌溉等综合利用任务及调度运行方式且综合利用功能的退出类电站,或有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保障电网未覆盖地区供电安全等功能的退出类电站,经由地级市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划和政策专题论证,确认难以替代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不退出”,减少对民生保障功能的影响。
考虑到部分地区小水电站退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和资金缺口大等各种情况,《通知》在《广东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基础上适当延长清理整改任务的时间期限,完成时限从2022年底前、2024年底前、2027年底前分别调整为2023年6月底前、2025年底前、2028年底前。在一定程度上可缓解各地实施电站退出的压力,同时也给予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的电站有关政策调整留出时间,更好地保障退出工作顺利推进。
二、积极推动小水电清理整改纳入省级涉农资金大事要事保障清单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解决小水电清理整改资金的有关会议精神,2020年省财政预算将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纳入省级涉农资金大事要事保障清单予以支持。目前,省级水利建设资金已全部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安排市县统筹实施项目的省级涉农资金,已由省财政厅切块下达市县并由市县自主分配到具体项目。我厅积极指导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用好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结合本地区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计划,分年度统筹省级涉农资金,用于推进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同时,我厅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建议各地在“一站一策”方案上进一步细化明确“不补、少补、补足”的分类情况,科学、合理、准确核算小水电站退出的补偿经费,避免因从高计算补偿标准导致补偿金额虚高不下,影响工作进度。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实施方案》《通知》有关要求,结合省级涉农资金考核任务清单完成情况,研究落实对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予以奖励资金支持的政策,特别是对粤北五市清理整改任务重的地方予以适当倾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水利厅
2022年7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铄涵,020-38356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