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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6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防御处 发布日期: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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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蓄滞洪区群众发展出路问题的建议(第1661号)收悉,经综合清远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您结合飞来峡蓄滞洪区(潖江蓄滞洪区)群众生活、发展现状,提出“明确安全区内项目引进、落地具体指导意见,制定淹没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长期维护方案以及群众房屋损毁补偿、异地重建标准,成立蓄滞洪区发展基金”等建议很有针对性、建设性和可行性,与我省正在努力推动的水利高质量发展理念一致,也与正在开展的广东省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工作的目标、方向一致。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省直有关部门和清远市政府正在大力推动解决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蓄滞洪区群众发展出路问题,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关于“明确安全区内项目引进、落地具体指导意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5号)等法律规章要求,要加强蓄滞洪区土地管理,蓄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保证蓄滞洪库容,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减少洪灾损失。蓄滞洪区内项目引进、落地必须依法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据此,为加强潖江蓄滞洪区的建设与管理,确保蓄滞洪区及时安全有效运用,我厅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联合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潖江蓄滞洪区分区功能规划》。经省政府同意,2018年4月16日,我厅联合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潖江蓄滞洪区分区功能规划》,明确了潖江蓄滞洪区内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作为水利建设、产业发展、旅游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的依据。

  (二)审批通过蓄滞洪区两个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2022年2月22日,我厅受理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政府提出的清城区飞来峡镇公办幼儿园(江口幼儿园)、飞来峡镇卫生院江口院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为帮助飞来峡镇民生项目尽快落地,我厅高度重视,于3月3日在清远市清城区组织开展现场技术审查,并立即向项目法人下发修改补充意见。4月26日,项目法人将修改完善后的文件上报复审。经审查,我厅在5月10日以粤水许决字〔2022〕44号、粤水许决字〔2022〕45号文审批通过该两个项目。

  二、关于“制定淹没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长期维护方案以及群众房屋损毁补偿、异地重建标准”问题

  (一)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维护主体已明确。目前,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正在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加固堤围、改造排涝渠道闸门及电排设施、建设安全设施及撤退道路、建设通讯预警系统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根据省政府《研究加快推进重点水利项目建设协调会会议纪要》(〔2015〕79号),以及《广东省水利重大项目建设总指挥部工作会议纪要》(〔2019〕1号),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由清远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建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及建后管护,明确了蓄滞洪区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主体。清远市政府将结合落实《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清远市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统筹推进蓄滞洪区内淹没区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维护工作。

  (二)努力推动群众房屋损毁补偿、异地重建标准制定。我厅赞同“制定群众房屋损毁补偿、异地重建标准”的意见,建议参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5号)和《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13号)等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补偿办法,对因蓄滞洪区运用导致的群众财产损失予以合理补偿。

  我厅将积极会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及清远市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省政府关于推进潖江蓄滞洪区建设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调查论证、组织论证,探索建立有效可行的补偿机制。同时,积极开展洪水灾害损失保险研究,建立有效的洪水灾害损失保险体系,化解蓄滞洪区洪水灾害损失风险。建议由清远市政府组织蓄滞洪区所在地县区、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关于“成立蓄滞洪区发展基金”问题

  潖江蓄滞洪区是珠江流域唯一的国家级蓄滞洪区,是北江中下游防洪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捍卫着华南地区最大城市广州市和佛山市等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的防洪安全。国家鼓励调整蓄滞洪区内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积极发展农牧业、林业、水产业等,因地制宜发展第二、三产业,鼓励当地群众外出务工,限制蓄滞洪区内高风险区的经济及开发活动,鼓励企业向低风险区转移或向外搬迁。

  您提出“成立蓄滞洪区发展基金,对蓄滞洪区人民群众发展权进行物质补偿”的建议,符合国家关于组织制定蓄滞洪区扶贫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蓄滞洪区维护管理经费的政策要求,也可以用于扶持蓄滞洪区内相关第二、第三产业发展,我厅及省直有关部门、清远市政府都非常赞同。建议由清远市人民政府报请省政府组织成立蓄滞洪区发展基金,为蓄滞洪区内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项目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加快项目建成落地,改善区内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水利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水利厅

  2022年6月30日

  (联系人及方式:任晓斌,020-3835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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