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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6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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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京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农村山塘水库(含小水电站)规范管理的建议》收悉。我厅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山塘水库(小水电站)的监管

  我省山塘水库(小水电站)等小型水利设施数量多,分布广,密度高,其中山塘水库多为国有或集体所有,小水电站多为私人所有。目前,我省山塘水库(小水电站)均有明确的管理职责和范围。其中,国有山塘水库多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集体所有山塘水库多由乡镇政府(水利所)或村委员会负责管理,其中部分集体所有山塘水库会承包给民营企业负责管理;少部分私人投资兴建的山塘水库由民营企业自行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山塘水库(小水电站)运行维护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也有相关的权限,协助上级部门对所在区域的山塘水库进行管理和监督。根据《农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山塘水库的承包人也需要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落实运行维护责任。针对您提出的规范管理的建议,我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山塘水库(小水电站)的监督管理,尤其是明确山塘水库承包人的管理职责和范围。

  二、进一步加强生活、灌溉、生态等用水需求保障

  山塘水库如承担灌溉任务,必须要保障农业灌溉需求。集体经济组织在与水库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时,要明确承包方的管理责任和范围,加强日常管理,调度好灌溉用水量,及时化解山塘水库与下游农田灌溉用水纠纷。

  根据《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小水电站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流域管理机构对水资源的统一配置,确保经批准的满足生态和航运要求的最小下泄流量。”所有小水电站均应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近期我厅将联合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届时将组织开展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泄放设施改造、生态调度运行、监测监控等工作,切实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尽快健全保障生态流量长效机制,力争在2021年6月底前全面落实小水电站生态流量。

  三、进一步督促山塘水库的水环境改善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污染水质或排放污染物的活动”。如在水库库区内从事高密度水产品及家禽养殖,导致水体污染,根据管理权限,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同时,根据2018年印发的《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粤办发〔2018〕24号),“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湖泊和今后新开挖的人工湖泊均纳入全面推行湖长制实施范围。水库、山塘纳入河长制实施范围。”对于山塘水库因家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原因导致的水质问题,将结合各地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进一步压实各级河长和部门职责,严控污染物排放,切实防范水质污染。

  四、进一步加强规划顶层设计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2018年以来,我厅紧紧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大力推进实施农村水利治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广东省农村水利治理规划(2018-2027年)》(以下简称《治理规划》),将包括山塘在内的“五小”水利工程配套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实施范围。并针对小水电站出台清理整改实施方案,将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违规小水电站有序退出,促进小水电绿色可持续发展。

  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山塘水库(小水电站)的管理,出台更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山塘水库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山塘水库(小水电站)良性运行。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水利厅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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