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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06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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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升我省水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人大环境资源委、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指出,我省水环境治理的主要“抓手”缺乏立法保障;水环境协同治理亟待提升立法层次;公众参与水环境治理需要法治赋能。建议强化依法治水意识,提高水环境立法质量;提升立法层次,依法构建长效治理机制;完善法规体系建设,依法推进社会共治。

  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先后印发了《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关于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等文件,为我省水环境治理提供了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一是建立河长制组织体系。我省于2017年年底建立省、市、县、镇、村五级河长体系,2018年6月底全面建立湖长制,实现了全省江河湖库管护的全覆盖。二是建立河长制制度体系。省、市、县三级制定了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方案(意见)和河长会议、河长巡查、信息共享、督查考核等配套制度,为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提供了基本遵循。三是完善河长制工作机制。省、市、县成立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有效推动河长制各项工作落实;省建立五大流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流域统筹和区域协作,推动上下游、左右岸系统治理;省、市实行河长制工作述职机制,有效压实河长及部门治水责任;全面推行河道保洁长效机制,推动全省江河湖库实现常态化保洁;积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招募民间河长、开展护河志愿服务等方式,推动河长制湖长制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形成全社会助力河长制的良好氛围。四是出台《经济、技术政策生态环境影响分析技术指南》《广东省初期雨水期间国考断面达标保障工作技术指南》等技术指南,为完善流域水资源分配等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关于您提出的“我省水环境治理的主要‘抓手’缺乏立法保障”问题。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是我省为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而专门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是广东省实施河道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其条文明确规定了我省河道管理实行河长湖长制,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河长湖长体系及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对河长制工作机构设立以及各级河长湖长职责作出了规定,并鼓励志愿者或其他组织参与河湖巡查工作。《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提升至立法层面,为广东省河长湖长履职和推进河道管理体系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此外,目前正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出台后,也将为广东水环境治理与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在我省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5部涉水法规(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等)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践经验,进一步细化上位法有关规定,完善水污染防治配套制度,明确了五级河长湖长的水环境监管职责,规范建立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等内容。

  关于您提出的“水环境协同治理亟待提升立法层次”问题。《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加强多区域防治协作,规定了相邻省际间、省内各地区联防联控和粤港澳大湾区水污染防治协作,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和共有河段水质达标责任,形成联动协作机制和水质保护工作合力,保证跨界断面水质达标等,对跨界河湖合作治理机制作出了实质性规定。

  关于您提出的“公众参与水环境治理需要法治赋能”问题。《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在第十条专门对社会公众参与水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作出了规定。

  随着《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的颁布与《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我省关于水环境治理的各项措施将得到巩固和强化。我们将在下一步的立法中充分考虑您的宝贵建议,加强调研,科学立法,进一步提高水环境立法质量,完善我省水环境治理法规体系。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水利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水利厅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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