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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20200478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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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

  梁伟强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温泉科学利用的提案》(第20200478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厅会办意见如下:

  一、通过立法,切实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和限制开采工作

  我省高度重视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工作。2015年省人大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下称《办法》),对地下水开发利用和超采区管理作了明确规定,从严控制地下水开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符合地下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要求,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质恶化和海水入侵。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不得开采地下水。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地区或者开采地下水容易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地区,应当划定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限期封闭。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审批机关核准开采量,实现地下水开采和补给平衡。第二十七条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泉水、地热水开采的管理职责分工。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和地下水功能区划等要求负责确定开采单位的开采限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下水开采限量办理采矿许可证。

  二、出台地下水功能区划和规划保护地下水

  为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遏制对地下水资源的过度开采,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省政府于2009年率先在全国批准实施《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是我省实行最严格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2011年,省政府批复实施《广东省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严格执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地下水功能区水位、水质管理,遏制地下水超采,促进全省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上述区划和规划为开展地下水保护、开发利用、治理修复和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对进一步保障全省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三、严格实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控制

  严格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用水顺序,全面实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控制制度。一是通过地下水规划,划定开采总量红线。严格地下水资源论证、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工作,禁止高耗水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二是有计划地调整水源结构。在地下水禁采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禁批地下水开采,对水质无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取用地下水。结合替代水源建设情况,合理调整地表水和地下水源比例,积极推进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减少超采区地下水开采量。

  四、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实行综合管治

  我省坚持地下水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的原则,2011年1月,省政府在批复《广东省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同时,批准划定我省湛江市霞山区、赤坎区和硇洲岛等3个地下水超采区,明确了地下水超采区控制和治理目标任务,提出了地下水保护、利用与治理修复等综合保障措施。2016年7月,省政府批准实施《广东省湛江市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2016—2020年)。湛江市按照《广东省湛江市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积极建设替代水源,调整取水布局,缩减地下取水量,压减取水井,大力推进硇洲岛农业节水,计划2020年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水利厅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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