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各流域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水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水利厅
2022年11月18日
广东省水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
免处罚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行为的处罚 | 440216139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没有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后果轻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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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行为的处罚 | 44021613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自主验收并报备,没有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后果轻微,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自主验收并报备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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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处罚 | 44021609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 初次违法,未执行取水许可决定擅自扩大供水范围,但已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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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行为的处罚 | 440216099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 初次违法,逾期不缴纳,经催告后缴纳完毕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加强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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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的处罚 | 44021614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 初次违法,逾期不缴纳,经催告后缴纳完毕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加强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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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 措施 | 备注 |
l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 440216135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第(一)项 | 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或减少水土流失。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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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行为的处罚 | 440216136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或减少水土流失。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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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行为的处罚 | 440216139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完成清理。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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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处罚 | 44021609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 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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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强制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强制 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后,逾期仍不清理的行为代为清理 | 44031600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未按照责令限期清理要求进行清理,经催告后,当事人按照要求进行清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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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后逾期仍不治理的行为代为治理 | 440316009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 未按照责令限期治理要求进行治理,经催告后,当事人按照要求进行治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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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广东省水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 | 广东省水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