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林业局、中林集团雷州林业局有限公司: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省水利厅反映。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27日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水移民〔2018〕20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包含直补资金和项目资金)、库区基金、省属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以及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等投资实施的后期扶持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工作包括开展项目入库前期工作、设立与管理项目库、编制项目计划与申报审批、项目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移交与管护、档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通过加强项目管理,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达到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水库移民增收,建成一批美丽家园,提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五条 项目实行政府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其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省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计划的编制、审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的落实;结合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制定任务清单;组织开展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计划情况的年度监测评估、稽察、绩效评价、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管理的配套政策;监督指导县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计划的编制、审批、实施、验收、公示等管理工作的落实;组织或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监测评估、稽察审计、绩效评价、信息管理等工作。
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管理的配套政策;负责组织项目入库前期工作、项目入库、计划编制、实施、验收、公示等管理工作;组织或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监测评估、稽察审计、绩效评价、信息管理等工作;依据权限将年度项目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包括:项目入库前期工作、项目库的设立、计划编制与审批、项目采购服务等工作。
结合移民意愿,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从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中遴选项目,指导移民村或者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工作。
项目分为基建类和非基建类。已纳入后期扶持规划的较大规模基建类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制,报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县级水利(移民)部门审批。小微基建类项目、非基建类项目由县级水利(移民)部门直接审批项目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有关县(市、区)应因地制宜明确较大规模基建类项目和小微基建类项目的区别,并明确项目(或方案)审批流程。
第七条 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按照同级财政项目库管理要求组织设立项目库,将完成入库前期工作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报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入库项目应明确政策依据、立项论证、绩效目标、任务清单、支出内容、资金需求、实施周期情况以及其他信息等。
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滚动管理。入库项目资金总额,应按前一年资金下达总额的1.2~1.5倍控制,每年入库项目储备工作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延续性项目以及当年未安排资金的预算备选项目,可直接滚动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备选项目。入库后的项目,因原定政策已到期、发生变化、原定任务或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无须再实施或无法再实施的,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其从项目库中移除。
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年度下达资金总额突出保障重点、分清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排序。单个项目可统筹使用多类别项目资金。
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资金。
第八条 项目库储备项目应优先选择人居环境整治及美丽家园建设、帮助移民发展生产促进增收和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项目;可将小额贷款贴息、投资补助、购买保险补助等移民群众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和民生保障项目纳入项目库。
第九条 年度项目计划所列项目应来源于项目库。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当年4月底前完成年度项目计划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批准后由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报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年度项目计划进行汇总后,报省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因项目资金预算新增、调整、调剂或细化资金方案等原因,需要动态调整年度项目计划时,应同步办理年度项目计划新增或调整。
其他部门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建设的项目,从其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的实施按照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根据实际情况,项目法人可由项目所在移民村组或村委会组建,也可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组建。
第十一条 对能核定到人的后期扶持直补资金,无须编报和审批直补资金发放计划,由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经动态核定公示并批准后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编制汇总名册,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支付,凭财政部门的拨付凭证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付款到户记录清单入账,确认支付到位。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将直补资金发放情况报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对本地区直补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后,报省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后期扶持直补资金不允许跨年度发放。不能核定到人的部分,纳入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年度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尽快组织项目实施,每季度向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上报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按照已审批的前期工作文件执行,不得擅自调整规模、标准和内容。
项目总概算确定后,以此为依据严格控制,不得超概算。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调整概算的,应报原批复单位审批。
第十三条 在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并接受政府质量监督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由其授权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项目移交后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第十六条 非工程类项目的实施、验收、评估及移交按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项目为单位建立项目档案,及时做好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归档管理。
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完成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后,应将完整的资金发放名册和银行拨款记录凭证建档保存。
第十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国家行业规定计费标准在年度项目计划中安排。项目建设监理、建设管理费用按国家行业规定计费标准纳入项目投资预算,在项目投资中列支。市、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省、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独立或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稽察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正,相关责任部门应及时落实整改。
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对不按有关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质量问题的,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责令项目法人和相关参建单位进行整改;对违规并拒不纠正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省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每年组织开展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委托有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能力的单位,抽取部分县(市、区)开展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
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并将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结果按时报告省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
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协助上级部门完成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并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将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结果按时报告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各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及时将项目库中的项目信息录入广东水库移民动态监管地理信息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经审批的年度项目计划,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应用系统;年度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在应用系统上填报项目完成情况。项目信息应通过网络向水库移民公开,接受监督。省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实施全过程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统计,并列入绩效考核指标进行评价,对不按要求将项目库、项目计划实施信息录入系统的市、县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年度项目计划实施情况等须在移民村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农垦、林业部门的水库移民未移交属地管理的,其后期扶持项目计划与管理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细则。各市、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因地制宜制定配套政策,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审核审批、年度项目计划审批、项目验收等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由县级负责实施,地级以上市确需保留或部分保留相应权限的,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水移民〔2012〕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水移民〔201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