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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普查成果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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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加强我省水利普查数据成果的管理,保障数据信息使用的安全,规范信息服务、发布和使用等行为,我厅起草了《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普查成果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

2014年6月4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普查成果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成果(以下简称“普查成果”)的管理,保障数据信息使用的安全,规范信息服务、发布和使用等行为,依据《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水利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保密管理办法》、《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查成果是指本省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在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规定工作任务过程中,经系统采集、整理的原始表格数据资料、加工而产生的各类普查成果数据资料,以及国家下发的普查数据资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管理和对外提供普查成果、开展普查数据咨询服务,以及查询、使用普查数据资料等工作。各级水利普查机构新增加的水利普查工作任务并相应形成的水利普查成果其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普查成果中属于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财务和人员情况、居民生活典型用水户调查表涉及的家庭基本数据等单个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漏,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的单个对象身份资料外,其余普查成果按指标划分为可公开指标351个和涉密指标2个(见附件1、2),相应的普查成果资料范围分为可公开资料和涉密资料两类。

  前款所称可公开指标包括可公开的单个及其汇总指标323个和单一汇总指标28个。可公开的单个及其汇总指标是指该指标所涉及的单个对象的单个指标和同类对象的汇总数据指标;可公开的单一汇总指标是指该指标的同类对象的汇总数据指标。

  第六条 普查成果资料的使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单个对象身份资料和可公开资料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涉密资料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本级保密主管部门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管理普查成果的职能部门,并做好普查成果的使用申请呈批、分发和使用监督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使用人”)需要使用普查成果的,应当向该成果管理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使用跨区域的普查成果,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经出版的可公开资料,使用人可直接购买使用。需要使用未出版的可公开资料和涉密资料的,使用人应当填写《广东省水利普查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3),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九条 使用人申请使用未出版的仅含可公开指标的普查成果的,须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开。

  第十条 使用人申请使用涉密资料的,需提交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涉密计算机备案表、备案确认文件及本单位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以及相应机关的公函,并签署《水利普查涉密数据保密责任书》(附件4),由申请人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使用。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未出版的可公开资料,使用人须按《政府公开信息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检索、复制、邮寄费等成本费用,对外提供涉密资料按国家有关涉密成果的方式执行。

  第十二条 可公开资料和单个对象身份资料可作为当地水利信息化建设的基础资料在水利信息系统内存储,并根据信息系统建设情况逐步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三条 涉密环境安全技术要求、涉密人员管理、涉密数据日常安全管理、涉密单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使用人申请取得的未出版的普查成果不得用于批准用途之外的其他目的,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五条 提供和使用含涉密指标的普查成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和保密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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