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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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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档案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档案局,省水利厅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状况,制定了《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规定》。现将本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水利厅安监处、省档案局档案督导处反映。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档案局

2014年1月24日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水利安全生产档案是指广东省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厅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广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纳入本单位档案工作规划与计划,并接受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各单位的水利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档案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体系,履行档案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各单位是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责任主体,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应纳入本单位档案工作内容。要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工作经费,为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业务的开展等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六条 各单位的水利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职责范围内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移交范围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按有关规定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七条 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利安全生产与档案工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省内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指导水利系统及水利安全生产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三)组织全省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及工作交流活动;

  (四)接受上级水利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对省内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检查、指导;

  (五)负责对各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八条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本辖区的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检查、指导,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制检索工具,汇编文件资料,做好档案的收集、鉴定、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三)接受上级部门对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

  第九条 厅直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检查、指导,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制检索工具,汇编文件资料,做好档案的收集、鉴定、整理、归档、移交工作;

  (三)接受上级部门对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指导、检查。

  第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和档案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进行统一管理,汇编文件资料,做好档案的收集、鉴定、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三) 接受上级水利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以及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和档案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做好工程建设各阶段的水利安全生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和保管工作,并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接受上级水利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以及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采用新技术,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档案数字化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档案数据库,提高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水平,开发水利安全生产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水利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三章 收集与归档

  第十三条 水利安全生产档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文件材料、执法检查材料、行政审批和备案材料以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材料等方面,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具体应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与保管期限参见但不限于附件(《广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分类及保管期限表》)。

  第十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归档文件材料在遵循“纸质材料类归文书、相对集中,其他材料分别按载体形式归入相应类别”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00)、《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等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编目。

  第十五条 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一)纸质文件材料归档必须是原件,应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标识完整齐备。书写和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二)实物与声像文件材料归档,应按规定注明时间、地点、事件、主要人物等相应的文字说明。涉及工程建设安全的重大事件、事故,应有必要的文字、声像材料。不同类别中有密切联系的材料之间互标参见号。

  (三)电子文件材料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步归档,内容保持一致,并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的原则要求。

  第十六条 水利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执法检查以及行政审批和备案材料,由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形成部门于文件形成后的第二年3月底之前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事故调查处理文件材料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完成归档。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离职前,必须交清应归档的文件,不得带走或擅自处理。

  (一)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形成部门向单位档案部门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目录。交接双方对照移交目录对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清点、核对后,在移交目录上签字(一式五份)。

  (二)接收电子文件材料时,应在相应设备、环境上检查其真实有效性,并确定其与相对应的纸质归档文件材料的内容一致性,然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对已满保管期限的档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会同水利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该部分档案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 经鉴定需销毁的档案,应提出鉴定报告,并编制销毁清册,经审查核实后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由档案工作人员和指定的监销人共同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和注明销毁日期。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水利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建立档案的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接收、移交、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五章 档案利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开展档案编研工作,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档案借阅手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认真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办公系统(内网)的方式利用档案时,应采取身份认证、权限控制等安全保密措施,并遵守有关的借阅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利用档案解决重大问题,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进行档案利用效果登记。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部门或个人,由相应部门提出申请,由本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本规定相关条款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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