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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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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水务(水利)局:

  现将《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

2012年12月10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实施2012年7月26日修订的《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加强我省河道采砂监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建立河道采砂监理制度

  (一)实行河道采砂监理,是《条例》确立的河道采砂现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委托监理辅助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采砂现场管理是多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手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河道采砂监理制度的重要性,把河道采砂监理作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推进河道采砂监理工作,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

  (二)自本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全省主要河道(《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河道)采砂应当实行监理制,其余河道采砂应积极推进监理制。

  二、规范河道采砂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河道采砂监理单位。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选择一个监理单位承担辖区内若干河道采砂项目的监理工作任务,实行项目监理打捆招标和监

  理区域负责制。

  (三)地级以上市所辖河道采砂监理招标应当在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其中主要河道采砂监理招标鼓励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县(市、区)所辖河道采砂监理招标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四)河道采砂监理必须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或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乙级以上资质。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投标人的资格(资质)审查和标后监管,防止监理单位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投标行为。

  (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投标人履约能力、拟投入的监理人员素质与能力及信用等情况作为主要评标赋分要素,并应根据实际发展,不断补充完善,推进河道采砂监理招标工作规范化。

  (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和有关法规开展监理工作,及时支付监理服务费。采砂监理服务费可参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费用计费标准合理确定,并可将河道采砂管理费作为计费基价。

  三、明确采砂监理工作职责

  监理单位要利用自身专业化管理优势,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河道采砂监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理单位中标并签订监理合同后,应按照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派驻总监理工程师和相关监理人员,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二)核查、审核根据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约定由招标人、中标人双方提交的技术资料以及由采砂人提交的开采方案、采砂进度(强度)计划、开采申请等文件。

  (三)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和开工令等监理文件。

  (四)监督采砂人按照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采砂。包括检查采砂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开采范围、作业时间和监控设备是否符合规定或满足合同约定要求。

  (五)填写采砂监理日志。填写内容应包括采砂作业的船名船号、作业时间、作业范围、采砂量、作业人员和作业状态以及河砂交易等情况。

  (六)复核确认采砂量。监理单位做好每日采砂、运砂船舶装载的记录工作,审核每日采砂量,并在河砂合法来源证明上签字确认,每周、月、季向招标人书面汇报累计采砂量。

  (七)负责检查采砂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监理单位应针对采砂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方案。当发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招标人报告,并按照处理方案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调查处理采砂中影响或造成的安全事故。确保采砂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环境安全。

  (八)记录采砂过程中采砂人的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将有关证据按照管辖权限报负责该可采区采砂许可或河道采砂执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记录采砂人的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报负责该可采区采砂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作为不良采砂行为记录的依据。

  (九)提交监理报告。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向招标人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在河砂开采权终止后,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十)定期向招标人汇报现场采砂活动情况并接受招标人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采砂监理内部工作机制

  (一)监理单位要根据河道采砂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理工作细则。要针对河道采砂特点和区域监理的要求,强化区域监理技术支撑与保障,加强现场监理机构的管理。要强化旁站监理,充分利用河道采砂动态监控系统和河道断面地形测量等技术措施,强化对采砂作业时段、采砂范围、采砂量等的监控和管理,对违规采砂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现场监理机构要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合理设置管理模式和管理层次,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

  (二)河道采砂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采砂监理单位要切实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高效保质完成监理工作任务。

  (三)实行监理区域负责制的采砂项目,应由1名总监理工程师兼任辖区内多个采砂项目的总负责人,每个项目派驻不少于2名监理人员负责现场监理,并根据合法采砂船的数量合理配置。

  (四)监理单位要加强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监理人员自律意识,坚持监理独立工作制度,严禁吃、拿、卡、要等行为。

  (五)监理单位应加强监理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实行监理人员变更备案制度,变更人员需经招标人书面同意。

  五、加强对河道采砂监理的监督管理

  (一)省将以监理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业绩等为基础数据,建立全省河道采砂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开展监理信用等级评价并实行动态管理,紧密结合招投标、标后履约、信用管理等环节,实现市场管理与监理绩效的联动监管,对守信单位予以激励,对失信单位给予惩戒,引导河道采砂监理企业规范市场行为。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河道采砂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暗访、巡查、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采砂现场监理单位的监管力度。对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要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追究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的,依照《条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要创建良好的监理市场环境,引导监理单位加强自律,促进监理行为规范化、标准化,督促监理企业自觉维护监理市场秩序,全面提升河道采砂监理水平,保证河道采砂监理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六、本指导意见自2013年1月10日起正式施行。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广东省省管河道采砂监理工作导则(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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