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 根据2019年1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发挥东江流域水资源综合效益,保障供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遵循重要断面流量控制、用水总量控制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
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并合理安排农业、工业、航运和生态环境等用水需求。
东江流域内的水库、水利枢纽、水电站的发电用水及其调度运行应当服从防洪要求和供水需要。
第四条 东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水量调度计划是实施东江水量调度的依据。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东江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涉及流域内各地级以上市的水量分配、向流域外调水的水量分配和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以下简称三大水库)、东江干流水利枢纽、闸坝、水电站以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其他取水工程的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东江的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有关水文机构负责东江水量调度的水文监测和水文情报预报工作。
第六条 三大水库和东江干流的水利枢纽、闸坝、水电站、取水工程及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电力调度部门,是水量调度执行单位。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东江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以及水量调度执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东江水量调度的责任人。责任人名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1日前公布。
第七条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东江水量调度管理的设施建设,完善东江水量水质监控体系。
水量调度执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水量调度管理设施的建设工作。
第二章 日常调度
第八条 东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由东江流域管理机构依据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重要控制断面流量控制指标,在综合平衡有关取水单位的年度取水计划、三大水库和东江干流水利枢纽、闸坝、水电站等工程运行计划的基础上制订,经征求东江流域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为汛期水量调度计划(4月1日至9月30日)和枯水期水量调度计划(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汛期水量调度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下达,枯水期水量调度计划于每年9月30日前下达。
第九条 水量调度执行单位应当依据下达的东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合理安排取水、发电以及工程的调度运行。
三大水库的水量调度应当充分发挥水库蓄丰补枯性能,按照经批准的水库供水调度方案实施联合优化调度。
电力调度部门对三大水库进行电力调度时,应当按照东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指令进行调度。如需调整三大水库出库流量,须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特殊情况下确需临时调整三大水库出库流量的,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东江水量调度实行重要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制度,东江干流下泄流量应当满足重要控制断面流量控制指标要求。
东江干流重要控制断面的设立和流量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重要控制断面流量以东江流域有关水文机构出具的水文监测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在三大水库可调度水量、东江干流重要控制断面流量与东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偏差较大时,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可以提出调整水量调度计划,经征求东江流域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三大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等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因重大节日庆典、体育赛事等重大公共活动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和流域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临时调度。
第三章 应急调度
第十三条 东江流域发生重要控制断面流量小于最小下泄流量、咸潮上溯、水库运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干旱缺水、严重塞船等情况,可能危及供水和重要工程设施安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应急调度。
第十四条 东江水量应急调度预案由东江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流域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实施应急调度时,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和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调度权限,可以采取调整三大水库、东江干流水利枢纽、闸坝、水电站下泄流量和取水工程的取水量等措施,保障供水安全,确保东江流域重要控制断面流量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
第十六条 实施应急调度时,有关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监测和预报,每日向东江流域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水文监测资料。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和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日互相通报取水及水库蓄水、泄水等情况,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量调度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在线监控。
有关水文机构、水量调度执行单位应当将东江水量调度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东江流域管理机构。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和水量调度执行单位等通报东江水量调度情况,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量调度权限,对水量调度执行单位实施东江水量调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应急调度时,应当实行巡回监督检查或者驻守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水量调度执行单位执行东江水量调度计划、调度预案、调度指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调度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调度执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其提供有关数据、文件等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其就东江水量调度执行情况等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进入其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
(四)对水量或水质进行现场监测;
(五)责令其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东江水量调度执行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相关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江流域管理机构、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东江水量调度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水量调度执行单位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东江水量调度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水量调度执行单位不执行东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调度预案和调度指令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