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水库众多,长期以来在保障防洪安全、农业灌溉、城乡供水、电力供应、生态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水利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水库管理工作实际,省水利厅联合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局、省国资委和省农垦总局于近期印发贯彻落实《水利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高度重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全面落实小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巡查责任人;全面开展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确保信息全面、动态、精准;切实提升水库工程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水库运行管护长效机制,健全水库运行管理各类规章制度,加强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全面提升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能力,巩固水库工程(包括库区)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标准化管理、积极构建现代化水库运行管理矩阵等重要工作;及时消除水库工程安全隐患,常态化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合理妥善实施水库降等或报废,建立退出机制。加强水库库容管理,定期复核库容曲线,编制完善水库调度规程(方案)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抓好病险水库安全度汛,逐库落实限制运用措施,积极参与放水安全预警联动机制;不断强化水库管理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不同主管部门之间协调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加强协同合作,在确保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不改变原设计标准、功能任务的前提下,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水库经营,有条件的地区,可申请办理水库工程不动产登记证,加强水库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通知》对进一步明晰我省各主管部门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强化水利系统内外所有水库全面监管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