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粤水规范字〔2017〕1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有效期5年。《办法》实施以来,保障了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工作的有序开展。《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明确,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扶持期为2006年7月1日至2026年7月1日。鉴于《办法》将于2022年8月到期,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还在继续实施的现状,经请示省政府同意,自2022年8月起,将《办法》延长有效期5年,并对两处不涉及实质内容的条文进行了修改。现对文件做必要的解释如下:
一、《办法》近5年的实施效果
《办法》自2017年8月开始实施,近5年来,各地按照《办法》要求,每年对死亡人口和户口迁离广东的移民扶持人口进行动态核减,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到人”发放提供了政策依据。人口核减后对应的资金,各地及时调整用于移民村基础设施改善、环境保护等项目,提升了移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各地在人口核定登记中,实行以自然村(社区)为基本单元上报村委、村(居)民委员会复核并进行张榜公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汇总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制度,流程严密,各县(市、区)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最终人数科学有效。同时,《办法》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程序和要求、核定资料归档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核定工作的监督检查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基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提供了清晰的工作流程和办事模板,确保了核定工作口径一致。《办法》实施以来,在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为何对死亡和户籍迁出我省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进行核减
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和属地管理的规定,须每年对死亡和户籍迁出我省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进行核减。《办法》同时明确,对2006年6月30日以后出生的水库移民后代,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原因如下:后期扶持资金的作用是扶持而不是赔偿,不具备继承性,扶持对象死亡后其家庭其他成员不能继承后期扶持资金。对于当年后期扶持对象中的死亡人口,从第二年起,核减其“核定到人”的人口指标转为“未能核定到人”指标,终止对其个人的扶持。核减死亡人口的“核定到人”指标转为“未能核定到人”的指标资金由移民群体共享,统筹用于扶持因漏登补办登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或用于扶持移民安置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受益对象包括了移民人口及其后代。
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有哪些程序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实行村报、镇审、县核定。
(一)以自然村(社区)为基本单元。由村(居)民小组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本自然村(社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对象情况信息。
(二)村(居)民委员会复核、填写人口核减汇总表,并向被核减人口的移民户发出告知书,同时在本村(社区)公示栏和涉及的自然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村(居)民委员会报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资料,填写本镇、街道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汇总表,并送移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签章,报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核定。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形成年度人口核减核定情况报告,报送市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四、如何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核定工作
各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加强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纳入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年度稽察、审计监督范围,对发现有错登、漏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群众举报反映的虚假、错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问题及时调查处置,防止徇私舞弊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方的责任。移民群众可通过省水利厅门户网站查询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信息,实行末梢监督。
相关链接: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延长《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有效期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