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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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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就《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八章共34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信用信息管理部门;第二章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开,主要规定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定义、信息公开期限;第三章为基本信息的管理,规定了基本信息的填报以及未填报的影响;第四章为良好信用信息的管理,规定了良好信用信息的范围、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加分及加分期限等;第五章为不良信用信息的管理,规定不良信用行为信息的管理规定;第六章为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及应用,规定了信用分值动态管理的定义、溯及力、修复途径、应用范畴,强调了信用分值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第七章为监督管理,明确对市场主体、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的监管要求;第八章为附则,规定了水利部作出行政处理的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共享处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实施日期等规定。

  (二)《办法》的特点

  一是可操作性强。《办法》统一梳理了现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应用管理以及不良信用行为信息管理等相关内容,并梳理了不同类型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公布等管理方式和程序,便于执法人员理解与适用。二是强化成果应用。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直接应用于招投标、资质审核活动等方面,明确了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阶段应用的基本原则,并且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评分应当占评分总值不低于10%权重,明确了企业申请资质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信用分值清零,进一步加大了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三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市场主体在参建活动中的不良信用行为一经行政处理,即对照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进行扣分,并直接反映到该主体的信用分数上,运用到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动态、直观地反映市场主体履职守信状况,更好调动市场主体加强质量管理、严格履行合同的积极性。促进行业自律,提升建设质量。

   二、《办法》中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符合规定的各类信用信息进行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一)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的规定

  《办法》规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以登录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要求,如实填报基本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开。市场主体对相关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规定

  《办法》规定,已经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可以通过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填报对该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进行信用分值加分。

  (三)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规定

  《办法》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关于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规定,将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分类为予以公告类和不予公告类。

  《办法》规定,经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而形成的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属于予以公告类,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告,同时按本办法规定的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对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进行扣分。

  未经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而形成的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属于不予公告类,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查,做好证据资料的收集工作。调查结果确认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三、《办法》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如何实行动态管理及应用?

  《办法》中明确规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实行信用分值动态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中的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量化为具体分值,进行动态加分或者扣分,以及动态修复。市场主体动态管理信用分值应用到相关行政管理、评优评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质管理、日常监管等工作中。

  四、如何保证《办法》顺利实施?

  首先,《办法》鼓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行政管理、评优评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质管理、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公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其信用分值。

  其次,任何单位和自然人可向水利建设项目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实名举报、投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参加本省水利建设项目中存在的不良信用行为,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最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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