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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农村饮水安全

来源:广东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 发布日期: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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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饮水安全或者不安全有特定的指标界定。所谓农村饮水不安全是指农村饮用水的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达不到卫生部、水利部《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饮水不安全标准。

  水利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水农[2004]54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抓紧编制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通知》(办函[2004]618号)明确指出: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供水水质、生活用水量、用水方便程度和水源保证率四项。在安全程度上分为安全、基本安全和不安全(有一项指标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的,视为不安全)。 

   (1) 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三级的为基本安全,超过三级的视为不安全。 

  (2) 水量:根据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确定。按水利部水农[2004]547号文,广东为4060L/.d。 

  (3) 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 

  (4) 保证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 

  总的来说,存在以下情况均为饮水不安全:水质方面,不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水量方面,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低于2040升;在方便程度方面,人力取水往返时间超过20分钟;在保证率方面,供水保证率低于90% 。 

  我省的农村饮水工作自上世纪50年代后期起步,尤其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历了由饮水解困、解决无水喝问题,到要求饮用清洁卫生水,再到普及自来水三个层次的发展过程。我省已有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6市实现了农村的饮水安全率100%达标和90%以上的自来水普及率,进入城乡一体化供水阶段。其余15市已基本解决农村饮水困难和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自2011年起全面进入普及农村自来水的新工作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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