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学会第十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信)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水利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等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促进水利科学技术的发展,加速水利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水利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水利学会水利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广东水利科技奖)是由广东省水利学会设立和承办的科学技术奖项。
广东水利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逢单数年份进行评审。重点奖励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对全省水利行业科技进步有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广东水利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科学、严格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广东水利科技奖的实施接受广东省水利厅、科技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广东水利科技奖的领导机构是广东省水利学会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包括制定、修订奖励办法,筹措奖励资金,组建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评审过程中的异议处理和意见协调,审查批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授奖等。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由广东省水利行业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 广东水利科技奖的评审机构是广东省水利学会水利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奖励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广东水利科技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
评审委员会下设水工及机电(包括设计、施工)、岩土工程(包括地质、测量)、水管理(包括防洪调度、水文与水资源管理、工程监控、信息化等)三大类专业评审组。
第七条 广东水利科技奖的办事机构是广东省水利学会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奖励办在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开展广东水利科技奖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结果公布、奖金发放,管理广东水利科技奖评审专家库等工作。
奖励办设在广东省水利学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由广东省水利学会秘书长兼任。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八条 广东水利科技奖的奖励范围为:授予在水利技术研发、发明、应用研究和应用推广,以及水利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成果。
(一)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成果
在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过程中,在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研究的科技成果具有重大的技术创新和使用价值,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组织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有所创新,或对已有技术集成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技术开发与发明成果
在水利工程建设运行、产业技术进步、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研究发明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相关成果经实践证明在节省资源、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生产安全保障水平、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等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且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其他科学技术成果
在水利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在战略、规划、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中,提出的学术性成果,对水利以及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和决策性服务,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四章 奖励等级与评审标准
第九条 广东水利科技奖分设一等、二等、三等奖。一等奖项目不超过3个,二等奖项目不超过5个,三等奖项目不超过8个。
第十条 广东水利科技奖授奖等级根据申报项目的科技水平进行综合评定。广东水利科技奖评审标准如下:
1.技术研发成果类
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者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水利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意义的,可授予一等奖。
关键技术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者接近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水利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意义的,可授予二等奖。
关键技术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者接近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水利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意义的,可授予三等奖。
2.应用研究和技术推广成果类
有重大创新,推动行业进步显著,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较大技术难度,成果转化程度高、推广规模大,具有很强的示范推动作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授予一等奖。
有一定创新,推动了行业进步,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一定技术难度,成果转化程度较高、推广规模较大,具有较强的示范推动作用,并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授予二等奖。
有一定创新,促进了行业进步,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一定技术难度,完成了一定程度的成果转化且有一定的推广规模,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动作用,并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授予三等奖。
3.技术开发与发明成果类
重大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或创造性;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属于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授予一等奖。
属于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和主要技术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授予二等奖。
属于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和主要技术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可观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授予三等奖。
4.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类
重大研究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创新性,推动行业进步显著,被政府相关部门采纳,对决策和实践影响明显。
创新程度很高或研究难度很大,具有很高理论和学术水平,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水利改革与发展起到关键作用的,可授予一等奖。
创新程度较高或研究难度较大,具有较高理论和学术水平,取得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水利改革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可授予二等奖。
达到一定创新程度或研究难度,达到一定理论和学术水平,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水利改革与发展起到明显作用的,可授予三等奖。
第五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要求的项目和个人,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单位性质的限制,均可申报广东水利科技奖。
(二)申报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技术评价,且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不存在争议。
(三)重大科技项目成果,原则上应按整体项目成果报奖。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其中某子项目成果单独报奖的,需征得项目主持者同意。此项目再报奖的,应扣除已获奖的子项目。
(四)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他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推荐书的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或附有能表明取得一致意见的传真、信函等证明文件。
(五)已获其他同级或更高级别奖项的,不得再参加广东水利科技奖的评选。
(六)落选项目经补充开发研究后,在技术上确有实质性突破或经进一步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的,可再次申报。但连续两次参加评审未获奖的,如要继续申报,需间隔一次后进行。
(七)涉密项目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鼓励粤港澳大湾区优秀项目申报广东水利科技奖。
第十二条 广东水利科技奖申报、提名渠道如下:
(一)凡申报广东水利科技奖的项目,须由具有提名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提名单位)和专家预审,并择优推荐到奖励办。
(二)提名单位包括:省水利厅直属流域机构、科研院、事业单位,有关大专院校,有关甲级设计单位,各地级市水利(水务)局,省水利学会分会、市级水利学会、专业委员会及团体会员。广东省科协所属与水利行业关系较密切的其他全省性学会也可向奖励办推荐。
第十三条 申报广东水利科技奖须按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技术报告,查新报告、经济效益证明、应用证明、论文论著、专利证书、知识产权证明、成果评价材料或验收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的科技成果,需经过两年以上实践应用。
第十五条 广东水利科技奖的申报、提名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准备齐全的申报资料报送到提名单位。
(二)提名单位经过审查后,择优推荐。
(三)单数年的3月1日至31日,奖励办接受各提名单位的推荐。
第六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六条 广东水利科技奖的评审原则与方式:
广东水利科技奖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依据本办法的评审标准,采用形式审查、专业组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三阶段评审方式。
第十七条 广东水利科技奖的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奖励办接受提名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专业组初审。每个申报项目成果由三位本专业专家(一位主审、两位副审)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答辩。成果主要完成人须在评审委员会上进行质疑、答辩。
(四)专业组评审会议。专业组成员由项目召集人及项目主审人组成,各专业组通过成果介绍、专家评议、投票表决,提出建议奖励等级。专业组推荐一、二、三等奖的项目须2/3以上(含)到会专家投票通过。
(五)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质疑、评议,根据各专业组推荐的项目及奖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评出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对专业组提出的免奖项目原则上不再审议。
一等奖奖项须2/3以上(含)到会专家投票通过;二、三等奖奖项须1/2以上(含)到会专家投票通过。
第十八条 广东水利科技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作为专业组专家或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审议。奖励委员会工作会议对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复议裁决,审议、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二十条 奖励委员会发布奖励决定,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和牌匾,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励证书是授予集体或个人的荣誉,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一条 奖励名额。一等奖每项成果的奖励单位不超过8个,获奖人员不超过10名,每个项目奖金总额贰万元。二等奖每项成果的奖励单位不超过6个,获奖人员不超过8名,每个项目奖金总额壹万元。三等奖每项成果的奖励单位不超过4个,获奖人员不超过5名,每个项目奖金总额伍仟元。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的获奖成果在授奖前由奖励办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办提出书面意见。单位异议材料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材料要署实名。
第二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方面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对评审等级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一般不予受理。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等级不满意的有权选择弃权,选择弃权必须在公示期内由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弃权的项目在往后的申报中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提请提名单位会同申报单位和异议投诉者协商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如期做出答复。必要时奖励办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奖励委员会裁定。
非实质性异议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达成一致的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报奖励委员会裁定。
提名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核实异议材料,视为弃权,取消该成果获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成果、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广东水利科技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奖励办直接取消当年获奖资格;已授奖的,经奖励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并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提名单位或者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广东水利科学技术奖的,由奖励办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严格保密的工作原则;参与广东水利科技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广东省水利学会和奖励委员会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警告和通报,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5日起试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