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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长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保洁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湖长处 发布日期: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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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河长办,省各流域河长办: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河湖长制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河湖保洁工作,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现就进一步加强河湖保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河湖保洁工作的重要意义

  河湖保洁是保障河湖行洪畅通、改善河湖水环境的重要措施。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以来,各地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因地制宜创新方法,着力提升河湖保洁成效。近年来,全省年平均清理水面漂浮物413万吨、保洁河道长度6.5万公里、水域面积8253平方公里,基本实现江河湖库无成片漂浮垃圾的目标,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我省河道纵横、水网密布,分级管理情况复杂,河湖保洁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区的部分河段保洁工作出现松懈现象,部分跨界河湖存在保洁责任不明确、上下游左右岸存在相互推诿、清理整治不协调等问题,直接影响河湖生态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各地、省各流域河长办要充分认识加强河湖保洁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把河湖保洁工作作为河湖长制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健全长效机制的紧迫感,全面构建生态优美、生活宜居的河湖生态环境,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推动河湖管理保护高质量发展,满足新发展阶段人民对美好生活环境的迫切需要。

  二、建立健全长效保洁工作机制

  (一)巩固一年两次集中“清漂”工作机制。实践证明,我省自2018年起建立的以流域为单位,一年两次(4月15日至5月15日、9月15日至10月15日)集中“清漂”的工作机制非常有效。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就地打捞,科学清运、妥善处置”的原则,坚持常态化开展一年两次集中“清漂”。每次专项行动开始前,各地要在全面摸清辖区内各类水域水面漂浮物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制定本地区的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具体工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进度安排。省各流域河长办要加强对各地专项行动的指导,统筹协调好有关行动安排,重点加强对跨界河湖断面的监督、监控和通报。

  (二)健全河湖常态化保洁机制。各地要在巩固集中“清漂”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健全河湖日常保洁机制,推动河湖保洁常态化。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群众监督”的原则,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加强水利、生态环境、住建(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动,发挥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针对水面垃圾漂浮物来源不确定、流动性大等特点,实行河湖保洁全周期管理,推动河湖保洁从水面向岸上延伸,从大江大河向小河小沟、房前屋后的小微水体延伸。积极探索“市场运作+政府监督”、网格化管理、引入“河湖管家”等河湖管护新模式,建立稳定、专业的巡查和保洁队伍,推动河湖管护常态化精细化,逐步实现“水面无漂浮物、岸边无固体废物”的目标。

  三、细化实化长效保洁具体措施

  (一)落实跨区域河湖保洁管理协调。各地要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分级分段划分河湖保洁责任区,实现河湖保洁责任全覆盖。以流域为单元树立“一盘棋”思想,推动建立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合保洁机制,形成合力,消除工作“空白区”,切实将河湖“分段保洁”转变为“全域保洁”。涉及跨界河湖的保洁责任部门应加强与上下游、左右岸的责任部门的沟通对接,明确责任范围,必要时可提请上级河长办或者省流域河长办予以协调明确。

  对于河湖的上下游地区,可设置跨界视频监控点,对水面漂浮物等问题进行实时监控,并定期通报。在不影响行洪安全和航道安全的前提下,可在跨界位置设置拦截带(网),将漂浮物拦截在上游行政区域内并由上游及时予以清理。经济较好的下游地区可对上游地区给予一定生态补偿。

  对于存在一河两岸分属不同行政区的河湖,可由两岸地区协商,将左右岸管理关系转化为单侧管理,由一岸具体负责河面保洁,两岸按比例分摊管护费用,共同维护一河两岸生态环境。部分左右岸清漂责任难以区分的,可通过协商划定合理分界点,分界点上游与下游由两岸行政区分别负责,将河湖清漂责任由左右岸关系转化为上下游关系。

  (二)深入推动农村河湖保洁管理。各地要将农村河湖保洁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深度结合,因地制宜、分级分类,集中力量清理河湖、水岸边和村庄周边的垃圾,做到就地清理、及时清运,不留死角盲区,实现岸净河清。要把农村河湖保洁工作纳入以村庄“清洁指挥长”为责任人的村庄公共环境保洁机制,动员村级河长、巡河员、志愿者等人员充实农村河湖“最后一公里”的管护力量,加强农村河湖的管养保洁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三)扎实开展小微水体保洁。各地要做好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小微水体保洁工作。对于未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小微水体,如小沟渠、小水塘等,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依据分工,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压实属地镇、村和有关承包人责任,开展水面“清漂”和管理范围保洁工作。要用好用活志愿者、基层网格员等队伍,推动小微水体“清漂”保洁工作落地见效。

  (四)压实河道水工程管理单位的保洁责任。各地要充分发挥水利枢纽、水库大坝、水闸等河道水工程及河道拦截设施的拦漂清漂作用。积极引导河道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人成为民间河长、企业河长,压实河道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控制水域保洁工作的社会责任,遵循“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及时清理库面(水面)垃圾杂物,杜绝将坝(闸)前水面漂浮物“一放了之”现象。严厉查处河道水工程偷排漏排水面漂浮物行为,确保水面漂浮物得到分段集中有效治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河道水工程管理单位予以适当经费奖补,提高管理单位清漂保洁工作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五)加强水岸协同保洁能力。按照“水岸协同、属地管理”原则,将岸边与水面保洁纳入统一管理,做好水面漂浮物和岸边垃圾等日常清理工作,杜绝“垃圾互倒”,确保保洁机制落到实处。强化岸坡垃圾的清理和入河污染物整治,利用冬春时节打捞水浮莲残根萎叶,全面抑制夏秋季节水浮莲过度生长。

  (六)科学规范处置漂浮物。各地要严格落实河湖打捞水面漂浮物收运工作。要建立完善漂浮物及时清运机制,设置水面漂浮物临时堆放点,做到及时转运,及时处置,严防二次污染,探索开展资源化利用。对于可能导致污染的死亡畜禽、废弃物、堆积物,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水质污染和发生疫病。

  四、加强河湖保洁长效机制保障工作

  (一)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各级河长办要当好河长湖长“参谋助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分办、督办”的作用,提请相关河长湖长加强河湖保洁的协调、巡查和督办。要充分发挥统筹作用,按照省河长办的部署及各流域河长办相关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计划,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千方百计落实经费。各地应结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建立稳定的河湖保洁投入保障机制。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引入社会资本,探索从水库经营、河道采砂、河湖滩涂利用、水面养殖等合法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河湖保洁工作。

  (三)维持常态保洁队伍。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组建河湖专管机构、设立专职保洁员、政府购买服务、依托现有水管单位或环卫服务体系等方式,建立河湖保洁服务体系,承担河湖日常保洁工作。鼓励将河湖保洁纳入公益性岗位,优先聘用低收入人群为河湖保洁员,带动群众就近就业增收。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河湖保洁服务领域产业化、专业化、社会化。

  (四)鼓励发动公众参与。各地要广泛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群众护河意识。充分发挥新闻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河湖保洁工作。按要求将农村河湖保洁纳入乡规民约,引导村民形成行为自觉和良好习惯。充分发动群众通过广东智慧河长等平台投拆举报反映问题,发挥民间河长监督作用,探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积极实施“随手捡、随手拍、随手护”等行动,着力营造人人参与、全民监督的河湖管护氛围。

  (五)严格落实督查考核。各地要将河湖保洁工作纳入河长巡河、督查暗访、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强化监督问效,对河湖保洁工作推诿不作为、工作成效差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实行严肃问责。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乱堆乱弃垃圾等违法行为,维护河湖水域岸线干净整洁。省各流域河长办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流域内相关市县河湖保洁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解决跨界河湖清漂保洁问题,强化跨区域河湖保洁监督,加快划分跨区域河湖保洁责任,并纳入对各地河湖长制年度考核中“流域统筹与区域协作”的重要内容。




  广东省河长办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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