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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河长办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湖长处 发布日期: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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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长办、水利(水务)局,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有关单位: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战略举措。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上下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河湖长制有关部署,强化河湖系统治理和管护,推动全省河湖面貌持续向好,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认同感明显增强。各地各有关单位相继涌现出一大批敢于创新、勇于担当、尽职尽责的先进典型。为树立榜样、表彰先进,激励广大干部职工争先创优、比学赶超、干事创业,推动我省河湖长制持续走深走实、有能有效,加快打造绿美碧带,建设幸福河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河长办、省水利厅决定开展广东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 广东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先进集体:各级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其他推动河湖长制“有名”“有实”的有关部门(单位)。所申报集体为处级(含)以下。

  2. 广东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先进工作者:各地从事河湖长制、河湖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的处级(含)以下在职干部职工;省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从事河湖长制、河湖管理保护及其相关工作的处级(含)以下在职干部职工;其他推动河湖长制“有名”“有实”的有关部门(单位)处级(含)以下在职干部职工。

  3. 广东省优秀河(湖)长:各地县、镇、村级河(湖)长。被推荐时应为在岗的河(湖)长。

  (二)表彰名额

  此次评选表彰广东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先进集体40个,广东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先进工作者40名,广东省优秀河(湖)长40名。

  实行差额评选。各地级以上市可推荐先进集体不超过2个、先进工作者不超过2名、优秀河(湖)长不超过3名;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其他推动河湖长制“有名”“有实”的有关部门(单位)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工作者;省水利厅作为河湖长制牵头单位,与河湖长制工作密切相关的直属单位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工作者。各地各单位的推荐名单应根据表现、业绩和贡献大小进行排序。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团结进取、作风优良、廉洁奉公,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干部职工队伍勤政务实、奋发有为、甘于奉献、清正廉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

  3. 深入推进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强化执法监督等河湖长制主要任务落实,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组织开展“清四乱”“五清”及碍洪突出问题清理整治等专项行动,高质量规划建设万里碧道,夯实“一河一策”“一河一档”等河湖长制工作基础,河湖管护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

  4.近5年内本单位(部门)未发生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无查实的投诉举报,无重大河湖水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事故。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热爱河湖长制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勤勉务实、精通业务,在落实河湖管护责任、创新河湖管护机制、组织专项行动、开展突出问题整治、推进万里碧道建设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取得突出成绩的。

  3.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尚的道德品质、优良的工作作风、广泛的群众基础、较高的社会赞誉。

  4. 近5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查实的投诉举报。

  (三)优秀河(湖)长评选条件

  1.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县级河(湖)长认真履行河湖巡查调研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问题,在问题整治、监督检查、系统治理等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以及协调解决责任河湖重大问题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乡(镇)级河(湖)长在清漂保洁、河湖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和宣传引导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村级河(湖)长在发动群众、河湖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3.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处处发挥表率作用,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尚的道德品质、优良的工作作风、广泛的群众基础、较高的社会赞誉。

  4. 近5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查实的投诉举报。

  三、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先后在本单位、地市和全省范围进行公示。

  (一)组织推荐。各推荐单位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讨论、所在单位公示、集体研究决定的基础上,提出拟推荐对象并排序,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河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利(水务)局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各地级以上市河长办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利(水务)局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审核,并将《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于12月20日前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有关单位(部门)按民主推荐程序提出推荐对象并公示后,将上述材料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进行初审。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单位报送的推荐对象进行初审,提出初审建议,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反馈各地各有关部门。各推荐单位对通过初审的推荐对象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以及公安部门等意见,并在市级范围内(或系统内)公示后,于2024年1月20日前将正式推荐材料报送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及《广东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广东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广东省优秀河(湖)长推荐审批表》《广东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广东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先进集体征求意见表》《广东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先进个人和优秀河(湖)长征求意见表》等表格。推荐工作报告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及简要事迹、考察审核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所在单位公示、征求意见情况、推荐排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要求文字简练、突出重点,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所有推荐材料纸质件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版。表格电子版可在省水利厅门户网站下载,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不得随意改变格式。

  (三)开展复审和全省公示。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复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省领导审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作出表彰决定。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河长办、省水利厅名义印发表彰决定。

  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对存在异议的推荐对象,推荐地市和有关单位应认真进行核查,尽快提出处理意见。无故不及时反馈意见的,取消该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因公示有异议经核实不宜给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资格,不予递补。

  四、评选工作要求

  (一)严格评选标准。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和条件开展推荐,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做到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要严把政治关、品德关、业绩关、廉洁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坚决杜绝带“病”表彰。

  (二)坚持面向基层。坚持功绩导向、以德为先,严格评选条件,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要向长期在条件艰苦、急难险重岗位工作的同志倾斜。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机构),县处级干部比例不超过表彰总数的20%。同一单位(集体)内,已推荐参评集体的,不再推荐该集体主要负责人为先进个人。已获得上一层级和同层级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原则上不再重复表彰。

  (三)严肃工作纪律。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已授予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优秀河(湖)长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将撤销其所获称号,并收回奖牌、证书等。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先进集体授予奖牌和荣誉证书,对先进工作者、优秀河(湖)长授予奖章和荣誉证书。

  六、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河长办、省水利厅联合成立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具体名单见附件1。

  各地可参照成立相应评选推荐工作机构,加强对本地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

  七、联系方式

  1.省河长办

  联系人:蔡桂煌(粤政易同名)

  联系电话:020-38356374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寿路116号广东水利大厦  

  电子邮箱:slt_hzb@gd.gov.cn

  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事处(省表彰奖励办公室)

  联系人:程玉乾

  联系电话:020-83134955

  3.省水利厅人事处(离退休人员服务处)

  联系人:谢湖亮

  联系电话:020-38356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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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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