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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2023—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建设处 发布日期: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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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2023—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建设〔2022〕28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50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2023—2025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水利厅

  2022年12月28日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

  (2023—2025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2023—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建设〔2022〕28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50号)要求,进一步提升水利工程质量水平,推动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深入实施质量强国战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监管,大力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水平,为广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提供有力水利支撑。

  (二)行动目标

  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行动,用3年左右时间,围绕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进一步健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夯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强化数字赋能、开展专项整治、提升政府监管效能,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能力显著增强,水利工程质量水平明显提升。

  二、重点工作

  (一)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

  1.健全质量管理责任体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全面压实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主体责任,以及监理、检测、供货等其他单位依法应担负的责任。参建单位进一步健全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法人代表、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将质量管理关键环节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质量终身责任制。全面落实《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的管理办法》,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签订率达到100%,质量责任公示牌、工程永久性责任公标牌设立率达到100%。(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全生命周期管理

  3.提升项目法人质量管理能力。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规范项目法人组建,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和权限,保障项目法人依法实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自主权。配齐项目法人内设机构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切实保障项目法人履职能力。项目法人组织建立健全质量责任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参建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项目法人将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关键环节的质量责任人等要求列入招标文件与合同内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法人履职不到位、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管理能力不足、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检查。(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文件过程质量控制。进一步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相关成果及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设计质量专项检查,对项目设计质量进行总体评价,重点检查设计文件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及设计深度符合性、工程现场服务、质量管理内控等情况,强化勘察设计单位行业自律。(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合同管理规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满足要求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施工单位质量过程管理“三检制”,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优良率,力争全省面上水利工程达到70%以上,重大水利工程达到 90%以上。强化关键部位、重要隐蔽单元工程质量联合验收,留存影像、检测试验、地质等必要资料,加强施工记录、检验评定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工程质量全过程可追溯。(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监理过程质量控制。强化监理单位及现场监理机构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行为规范性要求,根据工程管理和合同规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期间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形式开展监理工作。严格履行监理工程师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质量管控职责,未经签字认可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序)工程的施工。(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检测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按规定制定检测计划,按检测计划开展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测等。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检测报告自动生成等功能,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检测过程溯源管理,全面推广唯一性识别标识在检测样品、试件的见证取样等环节中的应用,做到检测流程信息化、规范化。加强检测不合格项的管理,检测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可能形成质量隐患的质量问题,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及委托方报告。(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政府监管效能

  8.健全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修订《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制定《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编制《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导书》,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修订《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实施办法》。编制《广东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工地规范化建设指南》《广东省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管理手册》,开展水利工程工地规范化、项目法人专业化建设。探索建立建设质量评估体系,科学反映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总体质量状况。(厅建设处、监督处分工负责)

  9.强化政府质量监督。确保水利工程政府质量监督100%全覆盖。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提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政府质量监督能力,加强对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履职的检查指导。积极采用“互联网+监督”模式,推进省属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监督过程和工作成果的数字化,提升质量监督的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成效。(厅监督处牵头,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0.加强质量行为信用监管。优化升级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强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监管,突出在建项目市场主体质量履约行为监督检查,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将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结果和招标投标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厅建设处牵头,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1.发挥稽察检查哨兵作用。加大稽察工作力度,每年度完成不少于50宗水利项目稽察。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内对重大水利工程检查100%全覆盖、对全省面上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检查不少于50宗。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内检查所辖在建水利工程项目不少于项目总数的30%。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内检查所辖在建水利工程项目100%全覆盖。在稽察检查中总结发现共性问题,有针对性采取加强质量管理措施。(厅建设处、监督处分工负责,市、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工程招投标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0%、不少于2次,发现的问题、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严查水利建设市场招标投标违规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对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厅建设处牵头,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3.加强质量检测单位监管。对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实行许可后100%现场核查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双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10%、2次/年。结合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检查抽查,对质量检测单位检测行为加强监管。对资质许可、质量检测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和行政处罚。(厅建设处牵头,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4.发挥考核导向作用。聚焦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科学设立省质量工作(水利)考核指标。将“质量提升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省质量工作(水利)考核内容。严格开展对各地级以上市的质量工作考核,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以考核促进质量提升和各项任务的高质量完成。(厅建设处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数字赋能全面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

  15.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化水平。建设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平台,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验收管理、信用监管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提升工程质量监管效能,初步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选取部分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试行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探索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手段。(厅建设处牵头,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16.建设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系统。对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行为施行100%信息化管理,加强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场所、检测人员、检测设备、内部控制体系、检测行为、检测数据管理,实现检测报告唯一标识,力学检测数据自动收集、实时上传等功能。(厅建设处负责)

  17.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鼓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加大技术创新及研发投入,不断提升勘察设计质量、施工工艺、检测技术和管理水平。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工程带科研”,加快产学研用一体化,加大水利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和数字化、智能化工程建设装备研发力度;积极推广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应用,带动设计、施工、检测等在理念、技术、管理方面创新,推动BIM技术在新开工大型水利工程中的应用,推进建立设计、施工、运管全程数字模型,打造数字孪生工程,提升工程智慧建设、智慧监管能力。(厅科技处牵头,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营造质量为先文化氛围

  18.全面提升从业人员质量意识。组织全省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培训,提升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把好工程建设管理的总龙头。加强质量监督人员和质量检测人员的培训,提高一线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业务水平,提升整体监管能力。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每年度组织质量集中培训不少于1次。(厅建设处、监督处牵头,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19.积极发挥质量创优的引领作用。倡导优质优价,将企业已承建工程质量情况纳入招投标评审因素,鼓励将工程质量奖优惩劣内容列入合同条款,激发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质量提升工作的积极性。积极推动我省水利工程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等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奖项评选,力争每个评选年度内全省至少有1个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发挥优质工程示范引领作用。(厅建设处牵头,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普遍性问题专项整治

  20.聚焦当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一是聚焦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技术力量薄弱,履职不到位等问题;二是聚焦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人不落实和履责不到位等问题;三是聚焦不按设计要求或技术标准施工,不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和验收程序等问题;四是聚焦质量检测单位质量检测报告出具不规范,检测报告成果不真实等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所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建立问题台账和整改落实台账,逐项销号,落实闭环管理。(厅建设处牵头,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2年12月)

  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将工程质量管理纳入议事日程和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全面动员部署组织开展三年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和2023年度工作计划请于2023年1月31日前报省水利厅,2024、2025年度工作计划,请于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报省水利厅。

  (二)组织实施(2023年1月—2025年6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工作重点,分年度扎实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和普遍性问题专项整治。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积极推动水利工程参建各方切实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三)总结推广(2025年7月至9月)

  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提升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进一步查找薄弱环节,深入分析问题及原因,研究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和建议,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总结报告请于2025年9月底前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将对提升行动中地市好的做法和经验在全省推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重点,加强督促指导,压实工作责任,确保质量提升行动取得实效。(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坚持党建引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参建各方要充分发挥党建工作举旗定向的政治引领作用,积极开展“党建进工地”活动,以“党建+质量”为实施载体,积极引导广大建设者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和争先创优意识。(厅建设处牵头,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强化监督检查。省水利厅将质量提升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年度质量考核体系。省水利厅每半年对地市质量提升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对质量提升工作开展不力、问题整改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厅建设处、监督处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质量提升行动的宣传,广泛宣传先进典型、优质工程,曝光质量低劣的工程。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工程质量监督,规范质量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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