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遴选工作,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农水〔2021〕340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遴选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
2022年5月6日
广东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遴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国家节水行动,进一步推动补齐我省灌排工程基础设施短板,切实做好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中型灌区项目”)遴选工作,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农水〔2021〕34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办农水函〔2022〕233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中型灌区项目改造先后顺序的遴选和确定,按需要适时开展。
第三条 省水利厅组织和指导我省中型灌区项目的遴选与确定工作,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型灌区项目的申报、初审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中型灌区项目遴选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中型灌区项目立项建议报告编制提纲和遴选办法全部公开,且遴选程序、评判指标等亦公开透明。
(二)专家评审、兼顾平衡。通过专家评审来实现客观比选,遴选出的中型灌区项目需尽量均衡到珠三角和粤东西北地区。
(三)择优推荐,绩效优先。中型灌区项目的遴选按照“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原则,突出迫切性和必要性,切实解决中型灌区工程老化、年久失修等突出问题,恢复灌区正常运行功能,全面提升农业生产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中型灌区可参与中型灌区项目的遴选:
(一)纳入广东省中型灌区名录、设计灌溉面积为1~30万亩(含1万亩)且已纳入项目库管理的灌区。
(二)地方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前期工作经费和地方配套资金能落实;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管护经费落实到位,能满足灌区正常运行。
(三)管护机制健全,有明确的灌区管理单位,已建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效益好。
(四)灌区持有有效的取水许可证,水源基本满足灌区用水需求,供水达到灌区灌溉设计保证率。
(五)灌区改造工程与高标准农田及相关规划衔接匹配,灌区灌溉面积已基本建成高标准农田,或已同步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
(六)项目投资估算依据充分,测算合理;能切实解决骨干工程“卡脖子”和田间工程“肠梗阻”等突出问题,年新增粮食生产能力、年新增节水能力、受益面积等方面改造后效益明显。
(七)全面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制定并实施改革方案,基本完成相关任务,具备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础。
第六条重点倾斜具备以下条件的灌区:位于产粮大县、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所在县(市、区)已成功创建过标准化规范化灌区、节水型灌区或水效领跑者灌区,属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样点灌区并工作突出等。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七条中型灌区项目采取自愿申报、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公开遴选。
第八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辖区灌区改造需求,按照中型灌区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及相关专项工作要求编制中型灌区项目立项建议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上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具初审意见,与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水利厅。
第九条 省水利厅根据中型灌区项目建设基本条件和现阶段农田水利建设任务,对中型灌区项目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申报材料不完整齐全的,不予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参与遴选。
第十条 通过合规性审查的,参加全省中型灌区项目遴选。
第十一条 省水利厅组织专家评审工作。专家组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人员组成,专家应熟悉广东省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现状、了解中型灌区项目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
第十二条 专家组对参与遴选的中型灌区项目进行综合评分;省水利厅根据专家组评分情况进行排名,初步选定拟列入实施范围的中型灌区项目名单。
第十三条 省水利厅对初步选定的中型灌区项目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若涉及与其他省直部门联合开展的专项任务,遴选工作按照相应要求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广东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遴选评分表
附表
广东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遴选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