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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水利学会 发布日期: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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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会团体标准工作,更好服务水利技术发展及满足会员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联〔2019〕1号)等法律及相关规定,我会研究制定了《广东省水利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并经我会第十二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水利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水利学会

  2021年7月13日

  

附件

  广东省水利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水利学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工作,更好服务水利技术发展及标准化改革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联〔2019〕1号)等法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广东省水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满足涉水领域市场和创新的需要或接受政府委托,由各类涉水市场主体自主提出和广泛参与,由本会统一管理、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的标准,供会员单位和社会自愿采用。本会团体标准是水利行业市场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有益补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发布等管理工作。与其他社会团体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其有关管理工作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相应社会团体标准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团体标准工作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遵守国家关于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等要求。

  第五条 团体标准的编制坚持开放、透明、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先进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团体标准应与现行有效水利技术标准相协调,其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和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的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是标准化工作的决策机构,秘书处(标准化办公室)是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团体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构建和维护团体标准体系;

  (二)受理团体标准的申请,负责团体标准立项、编制、推广实施、复审等阶段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的相关技术研究;

  (四)组织推荐、申报团体标准的相关奖项;

  (五)组织开展团体标准与政府主导制定标准的相互转化工作。


  第三章 标准制定


  第八条 团体标准制定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发布等。

  第九条 立项。主要工作包括:提出标准提案、初审、立项论证等。

  (一)标准需求者(行业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标准化办公室提交的标准提案包括《广东省水利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附件1)和标准初稿等。

  (二)标准化办公室受理团体标准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初审,对通过审核的提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对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等方面的论证评估和审核,形成团体标准立项评审表(附件2)。专家组成员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5人。

  (三)团体标准提案通过论证后,其有关信息在本会信息平台公示15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标准需求者与本会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预发本会标准编号,并发文立项。

  第十条 起草。对于已经获得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原则上由立项申请单位负责组建标准编写组并组织起草工作形成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附件3)等征求意见材料。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标准化办公室通过在本会信息平台公布和发函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周期不少于30天,必要时应附专题或验证报告。编写组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处理,形成送审稿、编制说明、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4)、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审查申请书(附件5)等送审材料。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本会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标准审查组,召开评审会议,进行标准审核。审查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实行专家负责制,参编单位人员不能为审查组专家。对送审稿的审查,形成团体标准审查表(附件6)。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编写组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送审材料,形成报批材料。

  审查通过的,在本会信息平台公示报批稿,公示期为7天。

  审查未通过的,由审查组退回编写工作组修改,重新征求意见,重新审查,或终止项目。

  第十三条 报批。标准化办公室审查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团体标准,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批准发布。

  第十四条 编号。团体标准的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广东省水利学会代号(GDHES)、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其表示方式为:

  第十五条 发布。团体标准以本会文件的形式发布,团体标准的著作权归本会所有。

  第十六条 复审。团体标准实施后,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标准化办公室可组织对其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定标准继续有效或者给予修订、废止。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继续有效,其团体标准不改序号和年代号;

  (二)需要修订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相关程序按本办法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修订后批准的年代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由本会发布公告之日起废止。


  第四章 推广实施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由本会的会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会的有关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十九条 本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标准的出版、发行、实施、宣贯、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本会反映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举报、投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五章 专利事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团体标准编制的任何阶段,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和编写组应注意标准编制中可能产生的专利问题,避免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涉及专利的,原则上应参考国家的相关标准或文件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应及时向本会标准化办公室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提供相应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如实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自愿筹集;

  (二)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资助或赞助;

  (三)标准化办公室开展专业领域标准化咨询、服务、培训等工作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的财务管理有关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水利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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