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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截止】《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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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为了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合理利用水能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我厅组织对2010年省政府令第152号公布的《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通过邮件、来信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17年3月20日。

  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16号广东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

  邮编:510635

  传真:020-38356016

  电子邮箱:kybox@qq.com。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合理利用水能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小水电,是指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

  第三条 【政府责任】小水电属于清洁的可再生能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水电管理工作的领导,推动小水电绿色发展和改造升级,建立健全小水电退出、报废机制,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

  第四条 【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小水电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电网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业协会】鼓励成立小水电行业协会,加强小水电行业自律,指导小水电安全生产和绿色运行,为小水电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等服务。

  小水电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水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开发建设小水电的权利,并依法履行保护水资源、水工程、水生态环境的义务。小水电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举报小水电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举报事项,按规定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章水能资源管理

  第七条 【小水电规划】小水电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和其他有关专项规划。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应当在水能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落实绿色发展理念,遵循开发与保护并重、建设与管理结合、改造与升级优先等原则进行编制。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限制新建】严格控制新建小水电。

  禁止新建以单一发电为目的、需要跨流域调水或者长距离引水的小水电。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等区域新建小水电。

  第九条 【小水电开发】小水电建设应当取得开发使用权。

  小水电开发使用权可以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

  小水电开发使用权不得超过50年。符合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运行等要求的,使用期满后可申请延长使用年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说明:本条是关于小水电开发使用权确定方式和使用年限的规定。我省已严格限制新开发小水电,对符合规划、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且确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小水电,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主体。其依据主要是《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电站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规定,中小河流上新建的水电站和中小型水电站,未依法明确开发主体的,一律通过市场方式选择投资者。通过采取业主招标等方式,创造平等投资机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实力、融资能力、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投资者作为项目业主。同时,兄弟省市颁布的有关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法规、规章也可以借鉴。如《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规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制度,出让期限为50年;《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若干规定》规定,有偿出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年限不得超过50年;《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规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年限不得超过50年;《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规定,水能资源使用权的年限为50年,从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证之日起计算;《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规定,水能资源使用权的年限为50年,从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证之日起计算;《浙江省水电资源开发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水电资源使用权的年限为30-50年,从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证之日起计算;福建省《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水能资源使用权的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从获得使用权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由各地根据电站性质确定。

  我省2010年实施的《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小水电的开发使用权年限最长不超过50年。借鉴其他省份的经验和做法,保留了原来的使用年限规定。同时,考虑到小水电工程建筑物、机电设备的具体使用情况,补充在符合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运行等要求的,可以延长使用年限的规定。)

  第十条 【生态流量】小水电建设应当满足河道合理生态流量要求,减少对水文情势、河流形态和生物生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生态流量不得少于河道同期多年平均天然流量的10%。

  新建小水电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与监测设施,应当纳入小水电投资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已建小水电应当增设保障合理生态流量的泄放设施与监测设施。

  第十一条 【绿色发展】小水电应通过改造升级、规范管理、优化调度等措施,逐步达到绿色小水电标准。

  鼓励和支持建立小水电协作机制,建设小水电站群集中控制系统,引导和推动流域梯级小水电实行联合调度,实行统一运行与维护,保障生态流量下泄。

  小水电行业协会可以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小水电联合调度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可研审批】小水电建设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跨地级以上市河道上新建、重建、扩建小水电,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他小水电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新建小水电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进行机电设备和配套设施技术改造升级的小水电,可以免予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 【初设审批】新建、重建、扩建附属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50米以上的小水电,其初步设计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小水电的初步设计报告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进行机电设备和配套设施技术改造升级的小水电,改造后总装机容量不足2000千瓦的,其初步设计报告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改造后总装机容量在2000千瓦以上的,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审批限制】新建小水电存在不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无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或者严重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或者不予通过审批。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已经批准建设的小水电,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需要改变建设任务或者综合利用的主次顺序、工程等级、主要水文参数和成果、建设场址、大坝坝型的,重新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手续。

  第十六条 【验收要求】小水电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验收。未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三章 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 【主体责任】小水电安全生产实行“双主体责任”制度。

  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是小水电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小水电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小水电所在地人民政府是小水电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主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小水电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业主责任】小水电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应急预案,落实防汛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标准化建设】小水电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岗位要求】单站装机2000千瓦以上的小水电,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单站装机不足2000千瓦的小水电,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能力要求】小水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小水电运行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执业要求】小水电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持证上岗,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鉴定监测】小水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大坝、水闸等水工建筑物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对金属结构、压力容器、机电设备、消防设备和起重设备等定期进行检验检测。

  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地质灾害、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影响小水电安全运行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鉴定或者检验检测。

  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鉴定和检测检验意见,对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小水电安全运行规程、规范和标准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进行维修、维护,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继续发电。

  第二十四条 【防汛责任】有防汛任务的小水电,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发电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小水电应当根据防汛要求配备必要的通讯、防汛物料和器材等物资。

  第二十五条 【调度管理】小水电发电用水应当服从水资源调度管理规定。

  发生水库运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干旱缺水等情况,可能危及供水和重要工程设施安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调度权限,采取调整下泄流量等措施,保障供水和重要工程设施安全。

  第二十六条 【巡查抢险】在汛期,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安排人员,按照规定对水库、闸坝、引水渠道等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时,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运行要求】小水电不得超设计标准运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加高坝体和提高蓄水水位。

  第二十八条 【保护环境】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护和改善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及时清理和妥善处理拦河闸坝周边的垃圾和漂浮物,防止水质污染。

  发现水质污染可能影响下游供水安全时,应当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并网运行

  第二十九条 【并网要求】小水电并网运行应当按规定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手续。

  第三十条 【接入系统】已建小水电并网发电的接入系统,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新建小水电的接入系统可以由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与电网企业协商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电量计费】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发电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填报发电电量统计表。

  小水电与电网企业之间的发电计量设施,应当在小水电升压站外第一根杆(架)装设,电网企业按照发电计量设施计量的电量向小水电支付电费。

  小水电与电网企业之间产生的线损费用,直接计入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电网企业不得要求小水电另外负担线损费用。电网企业为收购小水电电量而支付的线损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说明:本条是关于小水电与电网企业之间安装发电计量设施、电量计费和线损问题的规定。

  第一款的依据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发电企业应该安装合格的发电计量系统,并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的装机容量、发电量及上网电量上报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建设和管理。对直接接入输电网的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大中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投资,产权分界点为电站(场)升压站外第一杆(架)。《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对项目上网电量进行计量”。参照上述规定,为促进我省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第二款规定我省小水电上网发电计量设施在小水电升压站外第一根杆(架)装设。

  对原《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小水电发电与电网收购电量之间线路的损耗即线损的计算和承担问题,小水电和电网企业争论很大,多年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从不同较多提出议案、提案。1997《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电力工业局关于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的通知》(粤价〔1997〕251号)和2001年《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00年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的通知》中,规定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的计算公式为: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售电平均单价-单位供电费用-供电单位利润)×(1-线损率),其中1997年的线损率为8.73%,综合平均收购价为每千瓦时38.63分(不含增值税),2000年的线损率为7.25%,综合平均收购价为每千瓦时39.54分(不含增值税)。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小水电上网线路不论并入输电网或是配电网,也不论接入系统的产权是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所有还是电网企业所有,小水电与电网之间发生的线损费用,已经在计算公式中事先予以扣除并全部由小水电承担了,即电网企业在收购小水电的电量中已经收取了小水电的线损费用,且已经在收购电价中扣除了。如果按照电网企业关于线损承担主体应当与线路产权属性相一致的意见,属于电网企业所有的接入系统的线损费用,理应由电网企业承当方为合理,但该部分线损费用也已计入计算公式并由小水电一并承担了。根据上述分析,小水电的发电计量设施,理应装设在小水电升压站外第一根杆(架),电网企业应按该计量点的电量支付小水电电费,并且不得要求小水电另外负担其他线损费用。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网企业为收购小水电电量而支付的接网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从销售电价中回收。可见,电网企业的合理收益没有受到影响。)

  第三十二条 【上网电价】小水电上网电价以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为标准实行最低保护价政策。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制定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并适时调整,对小水电上网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上网电量】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可再生能源有关规定全额收购小水电上网电量,并及时结算电费。

  第三十四条 【上网结算】小水电的上网电量与电网企业供给小水电的电量实行分别计算、分别确认、分别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电价结算,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十五条 【上网调度】小水电并网运行应当服从电网调度,遵守调度规定,执行调度命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安全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电力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小水电生产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暂停其并网。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安全隐患已经排除或者整改验收合格后,小水电方可恢复并网运行。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水电的附属水库、拦河闸坝、引水渠道等水利工程设施以及生态流量泄放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小水电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 【电力部门监督】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小水电执行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小水电加强电力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小水电发电和并网运行安全。

  第三十九条 【退出机制】严重影响公共安全、损坏生态环境且无法改造、修复的小水电,应当逐步退出或者报废。

  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等区域已依法建设并正常运行的小水电,因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等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其退出运行的,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条 【报废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小水电,业主应当自行将其报废:

  (一)附属水库挡水建筑物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

  (二)发生洪水、地震等灾害后工程严重毁坏,不符合相关规划或无恢复利用价值的;

  (三)已连续停止发电二年以上的;

  (四)小水电业主自行放弃的;

  (五)严重影响公共安全,损坏生态环境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然不能满足要求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第四十一条 【报废要求】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小水电,小水电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报废方案,依法拆除蓄水、引水等水工建筑设施,恢复河道天然状态,并保障报废过程中的施工和防汛等安全。

  需要报废附属水库的,应当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报废管理】小水电报废后三十日内,小水电业主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并向负责审批发证的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相关证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小水电监督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小水电建设违反国家规定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电网企业不得允许其并网发电。

  第四十五条 小水电未按国家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新建小水电未按规定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与监测设施、或者泄放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与监测设施,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已建小水电未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并且严重损坏生态环境或者损害他人合法用水权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建设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建设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电网企业可以暂停其并网发电。

  第四十七条 小水电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消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且拒不整改或者消除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电网企业应当暂停其并网发电。

  第四十八条 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九条 小水电超设计标准运行或者擅自加高坝体、提高蓄水水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电网企业可以暂停其并网发电。

  第五十条 小水电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废;拒不报废的,可以强制拆除蓄水、引水等水工建筑设施,所需费用由小水电业主承担,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2010年1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的《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修订《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将修订《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和主要经过

  自1996年实施《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决议》以来,全省小水电事业飞速发展,建成小水电站9814座,装机容量达739.4万千瓦,固定资产近500亿元,2016年发电量258亿千瓦时,发电收入约113亿元,上缴税金约16亿元,从业人员8万余人,为山区经济发展、节能减排等做出了较大贡献。2010年11月16日省政府颁布《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推动水能资源可持续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我省社会经济发展较快,小水电建设和管理出现了新的变化,原《办法》的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应当尽快进行修订完善。修订原《办法》的必要性主要有:

  一是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据统计,我省1995年以前建成投产的农村水电站有3957座,总装机容量302.80万千瓦,分别约占电站总宗数和总装机容量的40%和42%。受当时技术水平、经济条件的制约,部分小水电经过数十年的运行,设备已经达到甚至超过折旧年限,存在设备残旧老化、机组效率低下、故障率高、难以保证安全运行等问题,成为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加上投资多元,部分电站业主重经济收益、轻安全管理,小水电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如2013年至2015年,约有201宗小水电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造成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3亿元。此外,部分小水电因引水渠失修、压力管道老化锈蚀、厂房及附属设施防洪标准偏低、效益下降等问题,威胁防汛安全,形势严峻。而原《办法》对小水电的安全生产和基本丧失功能的电站退出、报废等规定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亟须修改完善。

  二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需要。我国小水电平均开发水平为57%,但我省已开发90%,超过河流承载能力。过高的开发利用程度,加上部分电站引水、截留、生态流量不保证等,导致部分河道干枯,影响河流自然净化能力,加重水体污染等,严重影响河流生命健康,亟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善。2016年水利部《关于推进绿色小水电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建设生态环境友好、社会和谐、管理规范、经济合理的水电站,切实把小水电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原《办法》缺少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需要给予补充完善。

  三是促进小水电可持续发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1996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颁发鼓励小水电建设的系列配套文件,小水电步入建设发展的快车道,小水电发电收入成为山区脱贫致富的重要来源。虽然近年来山区县域经济发展较快,但小水电发电收入和上缴税收依然是部分山区县脱贫奔康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如2014年,新丰、乳源、阳山县的小水电收入分别占当年财政收入的23%、18.5%和15%,目前约30%的山区乡镇、行政村的收入,主要还是依靠小水电。2016年小水电的发电量,相当于替代904万吨标准煤、减少1354万吨二氧化碳和29.8万吨二氧化硫的排放,减少了森林砍伐,小水电建设形成“以林涵水、以水发电、以电养水、以电保林”的良性循环,对保护环境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在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妥善解决新时期小水电发展面临的相关问题,依法保护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小水电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加快山区小康社会建设的步伐。

  四是妥善解决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对原《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小水电发电与电网收购电量之间线路的损耗即线损的计算和承担问题,小水电和电网企业有不同理解,争议较大,个别地区小水电业主与电网企业矛盾激发,影响了小水电和谐发展。多年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通过不同方式提出议案、提案,要求尽快解决法律争议。为此,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研究解决小水电与电网企业之间关于计量点设置、线损等有关问题,维护社和谐稳定。

  为做好《办法》的修订工作,2015年1月起,省水利厅与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组织30余名专家学者组成调研组,先后前往4个地级市、10个县(市、区)的25座水电站进行实地调研,召开8场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150份,并查阅了相关书面资料,较好地了解掌握了小水电存在的问题,起草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16年8月,省水利厅征求了地级以上市水务局和有关行业学会的意见。2017年1月,省水利厅邀请省政府法制办相关领导到韶关、江门和清远调研,并根据各地反馈的修改意见补充修改了相关内容,形成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办法》的主要依据

  修订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水能资源管理、安全生产、并网运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五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定了小水电的适用范围。第二条规定《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小水电是指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

  (二)明确了小水电管理部门职责。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小水电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电网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

  (三)调整了小水电的开发利用政策。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水电发展“十三五”规划》和《水利部关于推进绿色小水电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小水电建设从鼓励开发利用调整为限制开发利用,而且我省小水电开发利用率已达90%,确实需要严格控制新开发建设。因此,第八条规定严格控制新建小水电,禁止新建以单一发电为目的、需要跨流域调水或者长距离引水的小水电,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等区域新建小水电。第十四条规定新建小水电存在不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无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或者严重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有关部门不予通过审批。

  (四)强化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内容。一是要求合理下泄生态流量,第十条规定小水电建设应当满足河道合理生态流量要求,减少对水文情势、河流形态和生物生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生态流量不得少于河道天然同期多年平均流量的10%。规定新建小水电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与监测设施,应当纳入小水电投资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已建小水电应当逐步增设保障合理生态流量的泄放设施与监测设施。二是提倡发展绿色小水电,第十一条规定小水电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通过相关措施,逐步达到绿色小水电标准。三是落实周边环保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护和改善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及时清理和妥善处理拦河闸坝周边的垃圾和漂浮物,防止水质污染。发现水质污染可能影响下游供水安全时,应当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明确了小水电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为保障小水电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第十七条规定小水电安全生产实行“双主体责任”制度。明确小水电主要负责人是小水电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小水电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规定小水电所在地人民政府是小水电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主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小水电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分别规定小水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二十一条规定小水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小水电运行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六)细化了小水电的安全生产责任。一是细化安全鉴定和检测责任,第二十三条规定小水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大坝、水闸等水工建筑物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对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发生特大洪水等影响小水电安全运行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鉴定或者检验检测。规定小水电应当按照鉴定和检测检验意见,对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进行维修、维护,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继续发电。二是强调防汛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防汛任务的小水电,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和监督,并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配备必要的通讯、防汛物料和器材等物资。第二十六条规定小水电应当在汛期应当安排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巡查。发现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当地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报告。三是强化安全运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小水电不得超设计标准运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加高坝体和提高蓄水水位。四是明确发电调度应当服从水资源统一调度要求,第二十五条规定小水电发电用水应当服从水资源调度管理,发生水库运行故障等情况,可能危及供水和重要工程设施安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调度权限,采取调整水库、闸坝、水电站下泄流量等措施,保障供水和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必须服从。

  (七)规范了小水电并网发电运行的管理。一是第二十九条规定小水电并网发电应当具备的相关条件。二是规定接入系统的建设管理责任,第三十条规定已建小水电并网发电的接入系统,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新建小水电电并网发电的接入系统,可以由小水电与电网企业协商建设和管理。三是规定发电计量问题,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小水电与电网企业之间的发电计量设施由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安装;小水电与电网企业之间的发电计量设施,应当在小水电升压站外第一根杆(架)装设,电网企业按照发电计量设施计量的电量向小水电支付电费;小水电与电网企业之间产生的线损费用,直接计入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电网企业不得要求小水电另外负担线损费用。电网企业为收购小水电电量而支付的线损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四是对小水电实行最低保护价政策,第三十二条规定小水电上网电价以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为标准实行最低保护价政策。第三十三条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依法全额收购小水电上网电量。五是规定调度管理,第三十五条规定小水电应当服从电网调度,遵守调度规定,执行调度命令。

  (八)强化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电力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水电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水电的附属水库、拦河闸坝、引水渠道等水利工程设施以及生态流量泄放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小水电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运行;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小水电执行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小水电加强电力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小水电发电和并网等运行安全。

  (九)补充完善了小水电的退出和报废机制。第三十九条规定因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等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等区域已依法建设并正常运行的小水电退出运行,并给予合理补偿。第四十条规定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自行将其小水电报废的几种条件。第四十一条对小水电报废要求做出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小水电报废后,负责审批发证有关部门应当注销相关证照。

  (十)设定了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任;第四十五条规定不按规定验收的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不按规定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的责任;第四十七条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不按规定运行和擅自加高坝体、提高蓄水水位的责任;第五十条规定应当报废但拒不报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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