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条例》立足广东实际,从责任分工、工作机制、监督考核等方面明确了河湖长责任体系,为广东幸福河湖建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广东河网密布、水利资源丰富,建设幸福河湖,关乎千家万户。近年来,广东高位推动河湖长制全面落实,从建章立制、责任到人,到重拳治乱、全面改善,再到系统治理、建设碧道,全省河湖面貌发生显著变化。《条例》的出台,将河湖长制在实践中已较为成熟的政策和经验上升为法律,促使河湖长制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有助于更好发挥河长湖长和河长办的组织协调作用,让各项工作机制走向常态化,凝聚起建设幸福河湖、发展绿色水经济的强大合力。
《条例》的出台正逢第三十八届“中国水周”,今年的活动主题是“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国水安全”。全面落实《条例》,进一步发挥河湖长制的关键作用,完善河湖管护长效机制,相信“河安湖晏、水清鱼跃、岸绿景美、宜居宜业、人水和谐”的幸福河湖必将更加可观可触可感,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也必将不断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