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发2×210MW机组取水许可证的请示》(穗恒司﹝2021﹞37号)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意见如下:
一、同意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210MW热电联产燃煤机组)以珠江为取水水源,在广州市黄埔区西基煤码头上游约170米黄埔水道河段左岸采用提水方式取地表水,用于2×210MW热电联产燃煤机组发电直流冷却用水。项目年最大取水量26684.17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155.52万立方米(相应取水流量18.0立方米每秒)。项目取用水不得超出国家及我省用水定额指标要求。
二、项目退水主要包括直流冷却水、生产废水(主要是脱硫废水)和生活污水。直流冷却水从珠江黄埔河段直抽直排;脱硫废水经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与经预处理的生活污水排入开发区西区水质净化厂。项目直流冷却水年最大退水量26600.84万立方米。
三、取水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五年,经审查合格的取水事项及工作要求在《取水许可证》及其附件中载明。
四、你公司应落实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确保项目废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按规定做好取水计划工作,建立完善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依法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西江流域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五、你公司应确保项目取水计量及其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及省计量器具规定的检定周期,按规范定期开展取水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
六、你公司项目取水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省西江流域管理局代为征收水资源费,并协助实施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
广东省水利厅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