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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办理注销乐从水厂和龙江水厂取水许可证的函

来源: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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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

  我厅于2018年11月28日分别以《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核发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龙江水厂)取水许可证的函》(粤水资源函〔2020〕1733号)《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核发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乐从水厂)取水许可证的函》(粤水资源函〔2020〕1758号)核发了你公司龙江、乐从水厂编号为“B440606S2020-0115”和“B440606S2020-0116”的取水许可证。

  因乐从、龙江水厂取水口迁建项目的取水泵站,为乐从和龙江两座水厂共用的取水设施,为更好统筹日常管理工作,2021年4月30日,我厅以《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转报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乐从和龙江水厂取水许可证合并发证有关事宜的函》(粤水资源函〔2021〕608号),同意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对乐从和龙江水厂取水许可证进行合并发证。  

  近日我厅收到你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注销乐从水厂和龙江水厂取水许可证的函》(顺水业函〔2021〕12号)等资料,来函要求注销你公司编号为“B440606S2020-0115”和“B440606S2020-0116”的取水许可证。根据你公司报送的资料,珠江水利委员会已于2021年6月2日批准核发了你公司乐水、龙江水厂取水口迁建项目取水许证(编号为A440606S2021-0919)。

  鉴于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四项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厅决定撤回“粤水许决字〔2018〕23号”和“粤水许决字〔2019〕5号”取水许可,并注销编号为“B440606S2020-0115”和“B440606S2020-0116”的取水许可证。




  广东省水利厅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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