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电厂有限公司:
我厅曾于2017年7月12日同意你公司4×60MW热电联产机组取水许可申请,并核发了“取水(粤)字〔2017〕第00008号”取水许可证。
根据《广州国发 广州发展集团关于彻底关停广州发电厂发电机组的请示》(发展请〔2018〕38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彻底关停广州发电厂发电机组有关工作的函》(穗发改函〔2018〕5089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办理通知》(综三国资〔2018〕184号),你公司已于2018年6月30日起关停全部热电联产机组,不再进行生产取水。鉴于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厅决定撤回“取水(粤)字〔2017〕第00008号”取水许可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持“取水(粤)字〔2017〕第00008号”取水许可证原件到我厅办理注销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佳妮,02038356045。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16号广东水利大厦,邮政编码:510635。
广东省水利厅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