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粤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核发1×330MW燃煤机组取水许可证的函》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意见如下:
一、核发广东粤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330MW燃煤机组)取水许可证,同意你公司在广州市黄埔区前航道左岸庙头河段采用提水方式取地表水,年最大取水量30400万立方米(直流冷却用水30026.5万立方米,工业用水373.5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112.6万立方米(直流冷却用水111.2万立方米,工业用水1.4万立方米),相应取水流量13.03立方米每秒,主要用于1×330MW燃煤机组发电用水。年最大退水量29306万立方米,排入广州市黄埔区前航道左岸庙头河段(原入河排污口)。
二、取水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两年。《取水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登记表》编号均为取水(粤)字〔2020〕第00004号,经审查合格的取水事项及工作要求在其中载明。同时,相应撤回取水粤字〔2016〕第00014号取水许可,注销取水粤字〔2016〕第00014号取水许可证。
三、你公司应落实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按规定做好取水计划工作,建立完善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依法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西江流域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四、你公司应确保1×330MW燃煤机组项目取水计量及在线监测设施、废污水处理设施等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及省计量器具规定的检定周期,按规范定期开展取水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
五、你公司1×330MW燃煤机组项目取水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省西江流域管理局代为征收水资源费,并协助实施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
附件:1.取水许可证
2.取水许可证登记表
广东省水利厅
2020年6月22日
取水许可证(广东粤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X330MW))_A3.doc
取水许可证登记表(广东粤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X330MW).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