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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广东广佛肇有限公司水保案)

来源:本网(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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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名称:广东广佛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062119189K

  住所:肇庆市古塔中路12号610室

  法定代表人:黄觉

  职务:董事长

  本机关于2017年10月23日对你公司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倾倒废渣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08年9月18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成立珠外环与揭茂高速公路我市鼎湖莲花至高要小湘段联络线项目筹建领导小组的通知》(肇府办〔2008〕91号),决定成立珠外环与揭茂高速公路肇庆市鼎湖莲花至高要小湘段联络线项目筹建领导小组,筹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肇庆市公路局),负责日常工作。2010年2月22日,肇庆市公路局印发的《关于变更珠外环与揭茂高速公路联络线鼎湖莲花至高要小湘段线路名称的通知》(肇公〔2010〕93号)明确,省交通运输厅将“珠外环与揭茂高速公路联络线”调整路线名称为“广佛肇高速公路”。2012年12月4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佛肇高速公路肇庆大旺至封开江口段收费问题的复函》(粤办函〔2012〕781号),由省交通集团所属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和肇庆市公路发展总公司按75:25的比例,组建广佛肇高速公路肇庆大旺至封开江口段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2013年2月7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佛肇高速公路肇庆大旺至封开江口段收费问题的复函》(粤办函﹝2012﹞781号),广东广佛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成立,负责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广佛肇高速公路肇庆大旺至封开江口段及其配套设施。

  2013年6月28日,广佛肇高速公路工程先行工程开工,2014年1月全线总体开工建设,2016年12月28日通车。

  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你公司将建设广佛肇高速公路工程形成的废渣倾倒在广佛肇高速公路高要小湘至封开江口段公路里程桩号为K108+300的左侧附近(坐标:东经111°55′54″,北纬23°15′06″),形成一个占地面积为0.71公顷,废渣量为5.38万立方米的弃渣场。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你公司将建设广佛肇高速公路工程形成的废渣倾倒在广佛肇高速公路高要小湘至封开江口段公路里程桩号为K104+500的右侧附近(坐标:东经111°57′56″,北纬23°16′01″),形成一个占地面积为0.74公顷,废渣量为8.17万立方米的弃渣场。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你公司将建设广佛肇高速公路工程形成的废渣倾倒在广佛肇高速公路高要小湘至封开江口段公路里程桩号为K139+800右侧(坐标:东经111°39′44″,北纬23°15′26″),形成一个占地面积为3.42公顷,废渣量为33.77万立方米的弃渣场。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期间,你公司将建设广佛肇高速公路工程形成的废渣倾倒在广佛肇高速公路高要小湘至封开江口段公路里程桩号为K138+300的左侧附近(坐标:东经111°40′37″,北纬23°14′43″),形成一个占地面积为13.6公顷,废渣量为110万立方米的弃渣场。以上4个弃渣场倾倒的废渣量合计157.32万立方米。

  另经查明,2012年12月4日,本机关作出《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广佛肇高速公路高要小湘至封开江口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粤水水保﹝2012﹞129号),批准了广佛肇高速公路高要小湘至封开江口段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方案中选定广佛肇高速公路高要小湘至封开江口段里程桩号K60+000左右300米、K100+000左300米、K109+600右300米、K126+300右400米以及K127+500左1000米等5处地点为弃渣场。同时还选定K95+100右300米和K119+50右300米处作为备用弃渣场,要求备用弃渣场仅在原选定弃渣场无法使用情况下使用。

  2016年3月1日,本机关作出《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落实广佛肇高速公路肇庆大旺至封开江口段水土保持工作整改意见的紧急通知》(粤水水保函〔2016〕356号),要求你公司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消除弃渣场安全隐患;立即停止在K138+300弃渣场堆渣,尽快采取措施消除因堰塞湖带来的防洪安全隐患;限于2016年3月15日前完善K139+800、K104+500弃渣场的截排水系统,采取削坡减载、坡脚拦挡、绿化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造成危害;限于2016年3月15日前对K108+300、黎壁山隧道出口弃渣场进行清理,直至恢复原有高程。

  2017年5月16日,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受本机关委托对广佛肇高速公路肇庆大旺至封开江口段工程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其提交的《关于广佛肇高速公路肇庆大旺至封开江口段工程水土保持现场检查情况的报告》(粤水设资环〔2017〕26号)认为,广佛肇高速公路肇庆大旺至封开江口段工程的K104+500右侧弃渣场、K139+800右侧弃渣场、K138+300左侧弃渣场、K108+300左侧弃渣场等4个弃渣场选址存在安全隐患和防护措施不到位等水土流失危害现象;K138+300左侧弃渣场占用了小罗水库行洪断面,已形成两个堰塞湖。

  2018年11月,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受本机关委托对上述4个弃渣场进行水土保持技术评估,其提交的《广佛肇高速公路弃渣场水土保持技术评估报告》(水保方案(粤)字第0011号)认为,弃渣场(K139+800)选址不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3.2.3条第3项、《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12.2.2条第2项及《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575-2012)10.4.1条的相关规定;边坡稳定安全系数小于规范规定的安全系数,安全储备不够,存在安全隐患;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不完善。弃渣场(K138+300)整治方案中新建排洪渠行洪能力未按要求进行论证,不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3.2.3条第4项及《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12.2.2条第3项的相关规定;占用耕地未复耕;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不完善。弃渣场(K108+300)选址不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3.2.3条第1项、第3项、《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12.2.2条第2项及《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575-2012)10.4.1条的相关规定;距离居民住宅区过近,小于堆渣安全防护距离,弃渣场存在安全隐患。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不完善。弃渣场(K104+500)距离乡道过近,小于堆渣安全防护距离,堆放方式及排水、护坡措施不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3.2.3条第3项及《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12.2.2条第2项的相关要求,存在安全隐患;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不完善。

  2018年2月2日,本机关向你公司发出《关于提供有关情况说明的函》,要求对本案相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2018年2月9日,你公司作出的《关于〈关于提供有关情况说明的函〉的复函》(广佛肇司函〔2018〕18号)认为:“K104+500弃土场实际面积5.01亩、弃土方量4.9万立方米,K108+300弃土场实际面积7.1亩、弃土方量5.8万立方米,K138+300弃土场占地面积182.3亩、弃土方量约96万立方米,K139+800弃土场占地15.6亩、弃土方量约9.8万立方米。”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关于成立珠外环与揭茂高速公路我市鼎湖莲花至高要小湘段联络线项目筹建领导小组的通知》(肇府办〔2008〕91号);2.《关于变更珠外环与揭茂高速公路联络线鼎湖莲花至高要小湘段线路名称的通知》(肇公〔2010〕93号);3.《关于广佛肇高速公路肇庆大旺至封开江口段收费问题的复函》(粤办函﹝2012﹞781号);4.《广(州)佛(山)肇(庆)高速公路肇庆大旺至封开江口段设计施工(EPG)总承包合同》;5.广东广佛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7.《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广佛肇高速公路高要小湘至封开江口段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粤水水保〔2012〕129号);8.《广佛肇高速公路高要小湘至封开江口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及附图节选;9.《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广佛肇高速公路肇庆大旺至封开江口段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的函》(粤水水保函〔2015〕686号);10.《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落实广佛肇高速公路肇庆大旺至封开江口段工程水土保持工作整改意见的紧急通知》(粤水水保函〔2016〕356号);11.《关于呈报〈广佛肇高速公路肇庆大旺至封开江口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变更)〉的函》(广佛肇工〔2016〕653号);12.《关于广佛肇庆高速公路肇庆大旺至封开江口段工程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移交执法的函》(粤水水保处函〔2017〕52号);13.《关于广佛肇高速公路肇庆大旺至封开江口段工程水土保持现场检查情况的报告》(粤水设资环〔2017〕26号)及现场检查照片;14.《关于配合做好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函》(粤水水政监函〔2017〕96、99、105、106、107、108、110、122号)及送达回证;15.《调查询问笔录》;16.水行政执法现场勘验笔录;17.《水行政执法调查报告》;18.技术服务合同;19.《广佛肇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一号弃渣场(K139+800)遥感监察说明》;20.《广佛肇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二号弃渣场(K138+300)遥感监察说明》;21.《广佛肇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三号弃渣场(K108+300)遥感监察说明》;22.《广佛肇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四号弃渣场(K104+500)遥感监察说明》;23.《关于提供有关情况说明的函》(粤水政监函〔2018〕8号);24.《关于〈关于提供有关情况说明的函〉的复函》(广佛肇司函〔2018〕18号);25.《协助调查通知书》(粤水协字〔2019〕第5号);26.《广佛肇高速公路高要小湘至封开江口段工程水土保持监测报告表(二○一七年第二季度)》(水保监测乙字第167号);27.《关于〈协助调查通知书〉的复函》;28.《德庆县水务局关于广佛肇高速公路德庆段回龙互通施工现场(弃土场)安全隐患情况的报告》(德水函〔2016〕2号);29.《德庆县水务局关于广佛肇高速公路德庆段回龙互通施工现场(弃土场)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报告》;30.《广佛肇高速公路弃渣场水土保持技术评估报告》(水保方案(粤)字第0011号);31.《关于提交广佛肇高速公路违法弃渣场技术评估意见的函》(粤水水保处函〔2018〕122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作为负责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广佛肇高速公路肇庆大旺至封开江口段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严格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广佛肇高速公路高要小湘至封开江口段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粤水水保〔2012〕129号)的要求,将建设广佛肇高速公路高要小湘至封开江口段项目废弃的废渣等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但你公司在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在本案中倾倒废渣所形成的4个弃渣场,均不是经本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因此,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破坏了我省水土保持管理秩序,造成了水土流失,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你公司在本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的区域倾倒废渣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提供的“K104+500弃土场实际面积5.01亩、弃土方量4.9万立方米,K108+300弃土场实际面积7.1亩、弃土方量5.8万立方米,K138+300弃土场占地面积182.3亩、弃土方量约96万立方米,K139+800弃土场占地15.6亩、弃土方量约9.8万立方米”意见,认为上述4个弃渣场的堆放废渣方量合计为116.5万立方米。经本机关复核,其与广佛肇高速公路高要小湘至封开江口段工程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广东省水保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广佛肇高速公路高要小湘至封开江口段工程水土保持监测报告表(二〇一七年第二季度)》所记录的4个弃渣场堆放废渣数量合计157.32万立方米存在较大偏差。本机关调查认为,你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供堆放116.5万立方米弃渣的有关证据予以印证,且广东水保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是你公司委托的水土保持监测的机构,该公司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所提供的水土保持监测数据可信。因此,对你公司所提供4个弃渣场堆放废渣数量合计116.5万立方米的意见本机关不予采纳。

  你公司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4个弃渣场倾倒废渣量总共达到157.32万立方米。同时,据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作出的《广佛肇高速公路弃渣场水土保持技术评估报告》(水保方案(粤)字第0011号)认为,K139+800、K108+300、K104+500等3个弃渣场存在安全隐患。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从重处罚情节。鉴于你公司在本案中能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同时,据《广佛肇高速公路弃渣场水土保持技术评估报告》(水保方案(粤)字第0011号)认为,你公司对4个弃渣场采取了部分排水、拦挡及恢复植被等水土保持的防护措施,减轻了水土流失,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属于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以上从重、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应适用行政处罚情节为一般。

  2019年10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理告知书》(粤水罚告字〔2019〕3号),拟作出如下处理:一、对你公司按照4个弃渣场倾倒数量157.32万立方米处每立方米十五元的罚款,合计贰仟叁佰伍拾玖万捌仟元整(23,598,000.00元);二、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120日内完成K108+300左侧、K139+800右侧、K104+500右侧、K138+300左侧弃渣场的清理,你公司应当按照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水土流失的原则编制弃渣场清理方案并按照清理方案进行清理。

  你公司收到上述《行政处理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请求:一是依法撤销《行政处理告知书》(粤水罚告字〔2019〕3号)拟决定作出行政处理第一项(即拟对你公司罚款2359.8万元)。二是将《行政处理告知书》(粤水罚告字〔2019〕3号)拟决定作出行政处理第二项明确为: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粤水决字〔2019〕54号)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广佛肇高速公路肇庆大旺至封开江口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变更报告)(报批稿)》(水保方案(粤)字第0012号),对K108+300左侧、K139+800右侧、K104+500右侧、K138+300左侧弃渣场进行整改处置。

  2019年11月6日,本机关依法公开举行行政处理听证会,充分听取和复核你公司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对你公司认为本案对弃渣量认定没有依据的意见,本机关认为其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理由:一是广佛肇高速公路肇庆大旺至封开江口段于2013年6月开工,2016年12月完工。2017年7月,广东水保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生态公司”)向你公司出具的《广佛肇高速公路高要小湘至封开江口段工程水土保持监测报告表(二〇一七年第二季度)》,具体说明了监测方法和措施,如“监测项目部采用地面定位监测、调查监测的方式”“根据现场调查及询问监理”“采用查阅设计文件资料结合实地测量分析”等。本机关认为,广东水保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是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单位,也是你公司自行委托的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在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时采用的监测方法和措施科学合理,其监测数据可信;二是你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自认的116.5万方,因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根据证据规则,不予采信。

  对你公司认为本案涉及的弃渣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意见,本机关认为其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理由:一是根据证人吴定略等附近村民的调查询问笔录、《德庆县水务局关于广佛肇高速公路德庆段回龙互通施工现场(弃土场)安全隐患情况的报告》(德水函〔2016〕2号)、《德庆县水务局关于广佛肇高速公路德庆段回龙互通施工现场(弃土场)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报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广佛肇高速公路弃渣场水土保持技术评估报告》(水保方案(粤)字第0011号)等证据,均证明本案4个弃渣场存在安全隐患;二是你公司所称的4处弃渣场至今从未发生过安全事故,不能说明不存在安全隐患;三是你公司提供的华中科技大学对弃渣场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未反映华中科技大学从事工程咨询的资信证明与具体报告制作人的专业技术资格,其评估结论不足以采信。

  对你公司认为本案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存疑的意见,本机关认为其理由有一定的合理性。经本机关案件调查人员对本案证据7、26、27的关联性,证据12、13、14、15、16、17、18、19、20、21、22、25、28、29、30的“三性”进行复核,认为证据7、26、27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7证明本机关依法批准了的涉案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证据26、27证明你公司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违法弃渣合计157.32万立方米;证据12、13、14、15、16、17、18、19、20、21、22、25、28、29、30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真实、合法;证据12、13、14、15、16、17、18、19、20、21、22证明你公司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违法弃渣的事实;证据25证明《广佛肇高速公路高要小湘至封开江口段工程水土保持监测报告表(二〇一七年第二季度)》的真实性经鉴证;证据28、29、30证明你公司违法设置的弃渣场,造成水土流失,存在安全隐患;补充了证据31的附件,即证据30《广佛肇高速公路弃渣场水土保持技术评估报告》(水保方案(粤)字第0011号)》。

  对你公司认为处理本案的法律依据适用错误的意见,本机关认为其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理由:一是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你公司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废渣的事实,你公司对此也没有异议,参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理;二是《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针对的是“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违法行为,而《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针对的是“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违法行为;三是《广东省水利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粤水决字〔2019〕54号)批准同意《广佛肇高速公路肇庆大旺至封开江口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变更报告)(报批稿))》(水保方案(粤)字第0012号),对你公司之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

  对你公司认为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二项规定的“清理”要求既不明确也无必要的意见,本机关认为其部分理由成立,给予部分采纳。理由:一是本案涉及的4个弃渣场经过多年时间,有的已基本上形成了新的生态,如果将违法弃渣完全清理,新旧弃渣场难免次生不同程度的水土流失,不符合水土保持执法的目的,新设弃渣场的征地、运输、堆放等可能一定程度地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部分采纳你公司提出的理由,对违法弃渣可以不实行全部清理;二是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广佛肇高速公路弃渣场水土保持技术评估报告》认为,4个违法弃渣场存在不同程度的水土流失和安全隐患。因此,你公司“应当按照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水土流失的原则编制弃渣场清理方案并按照清理方案进行清理”。

  综上,本机关认为,对你公司提出的第一项请求,其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提出的第二项请求,虽部分陈述申辩理由成立,但不足以支持该项请求。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对你公司按照上述4个违法弃渣场倾倒废渣数量合计157.32万立方米处以每立方米十五元的罚款,共计二千三百五十九万八千元整(2359.8万元)。

  二、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按照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水土流失的原则编制K104+500右侧、K108+300左侧、K138+300左侧、K139+800右侧等4个弃渣场清理方案,并按照清理方案完成4个弃渣场的清理。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决定,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者中国工商银行的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桂林

  联系电话:020-38356371

  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16号广东水利大厦




  广东省水利厅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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