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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韶关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工程过河管道工程)

来源:本网(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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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广业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韶关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工程过河管道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审批事项如下:

  一、工程方案

  (一)拟建过河管道工程位于韶关市百旺大桥下游约900米处,采用“沉管+顶管”结合的方式穿越北江,管道跨河长度为516.5米(含两条DN1020钢管,一用一备双管总长1033米)。拟建工程左、右岸分属韶关市浈江区和武江区,工程所处北江左、右岸堤防规划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均未完成达标加固。

  
(二)拟建管道起点在北江左岸堤防桩号K6+500处接现状预留阀门井,水平延伸2.9米后下弯沿堤防岸坡线接至河岸底部,靠堤脚管道采用水下混凝土浇筑固定,后采用沉管方式横过北江,埋管基槽底宽3米,管顶覆土不小于2米;过河管道在北江右岸堤防桩号K6+650处采用顶管方式穿越右岸堤防,管顶高程41.45米(1985国家高程,下同),堤顶高程57.0米,管道埋深15.55米,顶管长度为约120米。顶管段工作井位于右岸陆域河道管理范围外,接收井位于河道内,距迎水侧堤顶边线38米,采用钢板桩围堰施工,围堰尺寸为6.2×7.2米(阻水面宽6.2米)。沉管和顶管接口在接收井内焊接。

  (三)在P=5%洪水频率的设计水位下,拟建工程阻水比为0.42%;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面积约4308平方米,施工期间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为12641平方米。拟建工程主要控制点坐标见下表。

  拟建工程主要控制点坐标表

  控制点

  X

  Y

  备注

  A

  2737189.608

  38456721.078

  左岸预留阀门井

  B

  2737167.660

  38456328.210

  河道内顶管接收井

  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二、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你单位应完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过河管道应安排在枯水期施工,顶管段管道施工期间应严格控制泥浆浓度和泥浆压力的稳定性,防止塌孔造成的危害。施工时应对河道管理范围(特别是护堤地)内管道周边区域及入出点采取灌浆、止水封堵等工程措施,以保证管壁与周围土层之间的紧密接触,在穿越管道两端合适位置设置止水截渗环,截断集中渗流通道。

  (二)管道沉管段开挖量较大,局部采用爆破处理,你单位应尽量减少河道开挖对水质的污染,清淤物处置方案须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施工期间不得在堤身上布置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施工过程尽中可能减小机械施工对堤防的振动,防止基坑开挖造成坡脚破坏;在穿越工程上、下游一定范围内,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标明工程类型、埋深及结构等,避免其他水事活动对管道安全运行造成影响。

  (四)施工期应设置监测点以观测堤防及岸坡的位移和沉降情况,避免对堤防附近土层大规模扰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查清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施工期间,应保持防汛抢险通道通畅。

  (五)你单位应进一步制定完善防洪应急预案和各种意外情况下的各类应急处理预案,并将防洪应急预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挥。

  (六)施工期间应做好水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施工期废弃物、堆放物、油污、生活污水排放等对河道水质造成污染,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妥善、彻底清理弃渣,恢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损坏的岸坡和滩地,以免对河道防洪产生不利影响。

  (七)管道废弃后应填实封堵,并保证工程质量,避免因管道废弃所引起的渗透破坏。

  上述涉及堤防安全的防治与补救工程措施,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具体方案报韶关市水务局批准后实施,相关费用全部由你单位负责。

  三、其他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必须将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韶关市水务局核准,同时将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安排报送韶关市水务局备案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该工程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内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后,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安排落实相关措施,接受韶关市水务局的监督检查。省北江流域管理局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省流域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能的意见》(粤水政法〔2014〕3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粤水建管〔2016〕47号)的有关要求,协助我厅进行监督检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须请韶关市水务局、省北江流域管理局参加,并经韶关市水务局、省北江流域管理局检验其符合本审批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北江流域管理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工程运行期间,你单位应负责对该河段冲淤及堤防岸坡位移和沉降等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保持堤防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工程的运行管理必须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洪管理和统一调度。

  (五)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六)涉及工程建设方案作重大修改的,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需经我厅同意。你单位申请的韶关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工程过河管道工程建设方案自我厅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广东省水利厅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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