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水业集团高明供水有限公司:
我厅曾于2018年12月12日以粤水许决字〔2018〕第44号文批准你公司高明水厂延续取水许可,并核发了“取水粤字〔2018〕第00014号”取水许可证。鉴于高明水厂扩大取水规模,你公司向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申请取水许可,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同意你公司高明水厂取水许可申请,并于2019年12月24日向你公司高明水厂核发了“取水(国珠)字〔2019〕第00016号”取水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厅决定撤回“粤水许决字〔2018〕第44号”取水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取水粤字〔2018〕第00014号”取水许可证原件到我厅办理注销手续。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赖天锃,15521075320。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16号广东水利大厦,邮政编码:510635。
广东省水利厅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