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粤海水务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云浮市新区水厂一期工程(首期)水源厂建设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审批事项如下:
一、工程方案
(一)拟建新区水厂一期工程(首期)水源厂位于云浮市云安区(新城区)西江干流右岸滩地上,南山河河口(入西江)上游约1.6公里处,大湾村西侧150米左右。拟建工程主要涉河建设内容包括取水头部、取水管、泵房、取水口栈桥、浑水管(泵房至沿江公路段)等。工程所处西江右岸现状无堤防,为天然河滩,岸上为沿江公路,公路路面高程约为26.8~27.8米(1985国家高程,下同)。拟建工程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为20.02米)。
(二)取水头部位于西江右岸滩地上,距离沿江公路约110米,呈喇叭口(桩架式取水头部)形式布置,采用桩架支撑的水平式钢制进水格栅,栅顶标高在最低水位之下不小于1.0米。取水头部采用架空钢管取水,后接2根DN1800钢管连至岸边取水泵房。取水泵房布置在河道滩地,由进水室、吸水井、泵房及阀门井合建而成。泵房共三层,下层为设备层,中层为电气自控层,上层为起吊检修层。泵房下部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上部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平面尺寸为28.5米×25.1米。
(三)取水口栈桥与河道正交,为简支梁桥,用于连接泵房与沿江公路。桥宽5米,桥长22.5米。桥面高程27.0米,桥梁底高程26.75米。浑水管泵房至沿江公路段共2条,一条至边坡顶(现状公路路边),长16.1米(从阀门井起算),一条穿越沿江公路,长28.7米(从阀门井起算,其中穿路段长约12.6米)。
(四)在P=0.33%~5%不同洪水频率的设计水位下,拟建工程最大面积阻水比为1.61%;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面积约1937.1平方米,施工期间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为10078.8平方米。拟建工程主要控制点坐标见下表。
拟建工程主要控制点坐标表
建(构)筑物 | 主要控制点 | X | Y |
取水头部 | 点1 | 2554913.924 | 37612921.51 |
点2 | 2554904.524 | 37612933.07 | |
点3 | 2554899.867 | 37612929.29 | |
点4 | 2554909.267 | 37612917.72 | |
取水管 | 点5 | 2554903.057 | 37612912.68 |
点6 | 2554893.625 | 37612924.28 | |
点7 | 2554894.957 | 37612909.96 | |
点8 | 2554889.342 | 37612916.86 | |
点9 | 2554888.749 | 37612904.91 | |
点10 | 2554883.134 | 37612911.82 | |
点11 | 2554883.315 | 37612900.49 | |
点12 | 2554877.701 | 37612907.4 | |
点13 | 2554877.883 | 37612896.08 | |
点14 | 2554872.268 | 37612902.98 | |
点15 | 2554873.227 | 37612892.29 | |
点16 | 2554867.612 | 37612899.2 | |
泵房 | 点17 | 2554877.081 | 37612882.79 |
点18 | 2554859.101 | 37612904.91 | |
点19 | 2554857.601 | 37612866.96 | |
点20 | 2554839.621 | 37612889.08 | |
水源厂栈桥(连接通道) | 点21 | 2554843.154 | 37612884.73 |
点22 | 2554840 | 37612888.61 | |
点23 | 2554825.51 | 37612870.13 | |
点24 | 2554822.103 | 37612874.32 | |
浑水管泵房至沿江公路段 | 点25 | 2554843.304 | 37612870.99 |
点26 | 2554840.651 | 37612874.25 | |
点27 | 2554833.402 | 37612862.93 | |
点28 | 2554830.753 | 37612866.21 | |
点29 | 2554823.645 | 37612854.99 | |
水源厂用地范围 | 点30 | 2554842.186 | 37612851.53 |
点31 | 2554892.581 | 37612892.5 | |
点32 | 2554872.407 | 37612918.63 | |
点33 | 2554814.594 | 37612881.41 |
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二、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你单位需根据拟建取水泵房基坑开挖的影响范围,对边坡及深基坑采用支护措施,对上、下游河岸开展专题防护设计,并加强对深基坑的观测,发现险情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泵房施工完成后,你单位需对泵房周围50米范围内滩面进行抛石防护,滩地抛石护面不得高于现状滩面高程。
(二)围堰设计洪水标准为枯水期10年一遇,且工程不能在一个枯水期内施工完成,应做好洪水预测预警和围堰的工程监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相关防汛应急预案,水位可能危及围堰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撤离施工人员和机械。
(三)拟建工程所在河道防汛抢险通道主要为西江沿江公路,工程施工期应保证有一条车道通畅,确保防汛抢险通道通畅;过路管道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实施。
(四)施工应避免施工期废弃物、堆放物、生活污水排放等对河道水质造成污染,密切关注河道水质变化,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取水水质安全;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妥善、彻底清理弃渣,恢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损坏的岸坡和滩地,以免对河道防洪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涉及堤防安全的防治与补救工程措施,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具体方案报云浮市水务局批准后实施,相关费用全部由你单位负责。
三、其他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必须将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云浮市水务局核准,同时将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安排报送云浮市水务局备案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该工程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内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后,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安排落实相关措施,接受云浮市水务局的监督检查。省西江流域管理局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省流域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能的意见》(粤水政法〔2014〕3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粤水建管〔2016〕47号)的有关要求,协助我厅进行监督检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须请云浮市水务局、省西江流域管理局参加,并经云浮市水务局、省西江流域管理局检验其符合本审批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西江流域管理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工程运行期间,你单位应负责对该河段冲淤及岸坡位移和沉降等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保持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工程的运行管理必须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洪管理和统一调度。
(五)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六)涉及工程建设方案作重大修改的,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需经我厅同意。你单位申请的云浮市新区水厂一期工程(首期)水源厂建设方案自我厅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广东省水利厅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