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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清远云樾江山—碧桂园工程建设项目)

来源:本网(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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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云樾江山—碧桂园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第九条等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工程方案

  清远云樾江山—碧桂园工程建设项目位于北江大堤石角段(桩号8+510~8+813)背水坡压渗区末端挡墙排水沟外侧,距大堤背水坡堤脚77~87米。项目总用地面积为57724.54平方米,其中有47983平方米位于北江大堤保护范围内。该项目邻北江大堤侧设有两个消防应急出口,接驳大堤防汛路;消防应急出口宽分别为8.0米和7.2米,总占地面积957.20平方米。

  清远云樾江山—碧桂园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2.3万平方米,设置一层地下室,地下室建筑面积为1.68万平方米,现场原地貌标高约7.6米(国家85高程系统,下同),地下室标高为6.05米。工程塔楼区采用CFG桩,地下车库采用管桩基础。北江大堤保护范围内共布置有6栋住宅(6栋20层)、1栋商业综合楼(1层)、一座幼儿园(3层)及道路等其他公建配套设施。

  清远云樾江山—碧桂园工程项目位于北江大堤管理范围外,项目西侧用地红线与北江大堤管理范围线重叠,重叠线主要控制点坐标如下:

  控制点1:2605593.809  38487652.383

  控制点32:2605470.214  38487689.471

  控制点31:2605471.373  38487711.952

  控制点30:2605414.265  38487729.520

  控制点29:2605405.661  38487710.466

  控制点28:2605314.335  38487736.470

  注:坐标系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控制标号为申报材料附图2.5-用地红线边线控制点位置标号。

  二、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清远云樾江山—碧桂园工程建设项目位于北江大堤石角堤段,该堤段为强透水地基。该项目建设应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安排施工工艺、工序和工期,确保北江大堤安全。

  (二)该项目的实施将导致其西侧堤防压渗区地下水位抬高。因此,须以不降低北江大堤现有压渗安全标准和安全度为原则,对该压渗区进行处理;同时对所涉减压井排水渠、测压管和通讯光纤实施有效的补救工程措施。

  (三)该项目基础桩基周边有可能形成渗透通道,应采取有效的反滤措施,确保安全。

  (四)该项目实施后,应切实加强邻北江大堤侧消防应急通道管理,尽量避免对北江大堤防汛抢险工作造成影响。

  (五)施工期间不得将堤顶作为施工道路,施工中如需临时占用北江大堤管理范围用地,须经北江大堤管理机构同意,并确保安全和环保。

  (六)施工期间不得向堤防管理范围内倾倒、排放生产和生活废弃物,不得向河道排放未经达标的污水。

  上述涉及堤防安全的防治与补救工程措施,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具体方案须报省北江流域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与云樾江山—碧桂园楼房项目建设同步开工、同时完成。水利工程相关费用由你单位负责。

  三、其他要求

  (一)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第九条等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必须将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报省北江流域管理局和省北江大堤管理处审查核准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二)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第九条等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后,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和相关要求落实涉水措施。省北江流域管理局应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省流域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能的意见》(粤水政法〔2014〕3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粤水建管〔2016〕47号)的有关要求,协助我厅进行监督检查。

  (三)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时,须请省北江流域管理局和省北江大堤管理处参加,并经省北江流域管理局和省北江大堤管理处检验其符合本审批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内将有关竣工资料报我厅备案。

  (四)工程建成后,其日常管理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洪管理和统一调度。

  (五)涉及其它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六)涉及工程建设方案作重大修改的,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需经我厅同意。你单位申请的云樾江山—碧桂园工程建设项目自我厅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广东省水利厅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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