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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广州市番禺区南浦三桥过大石水道段燃气管道工程)

来源:本网(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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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广州市番禺区南浦三桥过大石水道段燃气管道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审批事项如下:

  一、工程方案

(一)拟建燃气管道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浦三桥东侧,采用定向钻穿越和开挖敷设过大石水道,设计管道口径为DN315,管道全长419米。工程穿越大石水道钻入点位于南浦三桥左(南)岸东侧道路人行道,钻出点位于南浦三桥右(北)岸东侧匝道旁。工程位置处左岸为石北围,堤防现状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规划防洪(潮)标准为200年一遇;右岸为南大围,堤防现状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规划防洪(潮)标准为200年一遇。拟建工程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二)拟建燃气管道工程穿越大石水道钻入点距离左(南)岸现状堤顶道路外边线82.5米,入土角度为15°;钻出点距离右(北)岸现状堤顶外边线79.8米,出土角度为10°。管道下穿河床底高程为-11.16米(广州城建高程,下同),河床最低点高程约-4.26米,对应竖向距离约6.9米。

  (三)拟建燃气管道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面积为2426平方米,其中占用水域面积为1826平方米,占用陆域面积为600平方米。拟建工程主要控制点坐标见下表。

  拟建工程主要控制点坐标

  桩号

  X

  Y

  备注

  K0+017

  2547403.384

  38427672.319

  定向钻入土点

  K0+364

  2547701.305

  38427497.858

  定向钻出土点

  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二、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拟建工程定向钻管道在主河床最小覆土厚度为6.9米,你单位应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沟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管道工程在必要的河道清淤、疏浚过程中正常运行与施工安全。

  (二)你单位应完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应安排在枯水期进行,不得在堤身上布置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机械震动、重型机械设备搬运等对堤防的扰动和破坏。施工过程中如造成额外的堤岸破坏,要及时按照原状修复和加固,并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工程钻孔期间应严格控制泥浆浓度和泥浆压力的稳定性,防止塌孔造成的危害。管道施工时,应对河道管理范围(特别是堤防管理范围)内的管道周边区域及入出点采取灌浆等工程措施,以保证管壁与周围土层之间的紧密接触,在穿越管道两端合适位置设置止水截渗环,截断集中渗流通道。

  (四)施工期应设置监测点以观测堤防及岸墙的位移和沉降情况,避免对堤防附近土层大规模扰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查清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在穿越工程上、下游一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标明工程类型、埋深及结构等,避免其他水事活动对管道安全运行造成影响。

  (六)工程施工期间不得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余泥废料等建筑垃圾;完工后,施工废弃物、堆放物、油污及其它杂物应及时清运,不得影响堤防安全。施工及生活废水需处理达标后方可按规定排放,避免对河道水质造成污染。

  (七)管道废弃后应填实封堵,并保证工程质量,避免因管道废弃所引起的渗透破坏。

  上述涉及堤防安全的防治与补救工程措施,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具体方案报广州市水务局批准后实施,相关费用全部由你单位负责。

  三、其他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必须将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广州市水务局核准,同时将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安排报送广州市水务局备案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该工程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内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后,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安排落实相关措施,接受广州市水务局的监督检查。省西江流域管理局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省流域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能的意见》(粤水政法〔2014〕3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粤水建管〔2016〕47号)的有关要求,协助我厅进行监督检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须请广州市水务局、省西江流域管理局参加,并经广州市水务局、省西江流域管理局检验其符合本审批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西江流域管理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工程运行期间,你单位应负责对该河段冲淤及堤防位移和沉降等进行监测及管道爆管、渗漏等事故的监测和监控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并落实相应紧急处理预案;要保持堤防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工程的运行管理必须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洪管理和统一调度。

  (五)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六)涉及工程建设方案作重大修改的,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需经我厅同意。你单位申请的广州市番禺区南浦三桥过大石水道段燃气管道工程建设方案自我厅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广东省水利厅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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