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9年7月30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省道S364南三公路黄沙沥大桥扩建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7月31日委托广东省水利水电技术中心进行技术审查;9月2日,广东省水利水电技术中心向本机关提交《关于报送省道S364线南三公路黄沙沥大桥扩建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的函》。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建设的省道S364南三公路黄沙沥大桥扩建工程,在《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中山市省道S364线南三公路黄沙沥大桥扩建工程建设方案的批复》(粤水建管〔2014〕49号)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本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省道S364线南三公路黄沙沥大桥扩建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仍沿用2014年1月编制的防洪论证报告,且桥墩承台顶高程未布置在河床边滩冲刷线以下。该申请不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不符合广东省地方技术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规程》(DB44/T 1661—2015)规定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水利厅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