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粤东三江连通建设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榕江关埠引水工程建设方案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审批事项如下:
一、工程基本情况
拟建榕江关埠引水工程位于粤东地区,主要包括汕头市的潮阳区和揭阳市普宁市,属榕江、练江流域。工程从榕江取水,取水口位于榕江南河汕头潮阳区金灶镇新荣村河段,临河建设取水工程设施并穿越堤防,输水线路经加压泵站加压,通过输水隧洞输水至普宁市北山村附近的交水点,最终汇入练江。工程主要建筑物由取水口、引水盾构管道、加压泵站、高位水池、输水隧洞、出水池、输水明渠和埋管、出口防洪闸组成。工程输水线路总长34.97公里,其中引水盾构管道长3.827公里,输水隧洞长27.055公里,输水明渠长3.465公里,其他输水建筑物长度0.623公里。
二、工程规划符合性
(一)工程任务
榕江关埠引水工程任务是在优先实施练江流域控源截污工程和保护好榕江水资源水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榕江~练江水系连通,改善练江流域水环境及水生态质量。该工程符合《广东省流域综合规划(2013-2030年)》和省政府2018年批准的《韩江榕江练江水系连通工程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二)工程建设规模
工程设计引水流量为20立方米/秒,多年平均取水量为4.19亿立方米。工程输水线路总长34.97公里,其中引水盾构管道长3.827公里,输水隧洞长27.055公里,输水明渠长3.465公里,其他输水建筑物长度0.623公里。工程规模基本合理,工程取水口位置及输水线路长度根据设计深度和工程实际,相对于工程总体方案阶段略有调整,基本符合《总体方案》总体要求。
(三)工程等级(别)和标准
工程为Ⅱ等工程,工程规模为大(2)型。取水口、引水隧洞、加压泵站(含高位水池)、输水隧洞、出水池及输水明渠(含出口防洪闸)等主要建筑物级别为2级,其中取水口、加压泵站、引水隧洞、输水隧洞和出口防洪闸设计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200年一遇;输水明渠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次要建筑物级别为3级,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工程等级和标准符合国家《防洪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等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要求。同时,取水口所在的金关围堤防规划防洪标准50年一遇,取水口工程洪水标准与其衔接一致,符合金关围堤防相关规划。
三、工程建设方案
(一)工程取水口采用堤防涵闸式进水口,进口与堤防岸坡齐平,不占用河道过流面积,顺引水流向依次布置有进口明渠段、翼墙段、拦污栅段、箱涵段、闸室段、输水竖井段及厂区段。其中,进口明渠底宽10.0米,渠底高程-3.50米(珠基,下同);取水口设计运行水位-0.31米,最低运行水位-1.40米,最高运行水位2.38米,5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3.08米。
(二)拟建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主要为进口明渠段、翼墙段、拦污栅段、箱涵段及进厂公路,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约2777.25平方米。
拟建工程输水线路各段断面型式、尺寸等参数见下表1,输水线路各控制点坐标见下表2。
表1 拟建榕江关埠引水工程输水线路参数
线路名称 | 行政区 | 断面类型 | 尺寸 (米) | 长度 (公里) |
取水口段 | 汕头潮阳区 | 箱涵 | 5.0×4.2 (宽×高) | 0.082 |
取水口~ 泵站前池 | 汕头潮阳区 | 盾构隧道 | 4.2 | 3.827 |
加压泵站段 | 汕头潮阳区 | 0.108 | ||
加压泵站~ 高位水池 | 汕头潮阳区 | 压力钢管 | 3.0 | 0.433 |
高位水池~隧洞出口(出水池) | 汕头潮阳区、揭阳普宁市 | TBM隧道 | 4.3 | 27.055 |
隧洞出口 (出水池)~交水点 | 北山村 | 埋管+明渠 | 管径:2.4 渠宽:≥4.0 | 2.489 (0.962+1.527) |
北山东 | 埋管+明渠 | 管径:3.0 渠宽:≥4.0 | 0.976 (0.254+0.722) | |
合计 | 34.970 |
表2 榕江关埠引水工程输水线路各控制点坐标表
控制点 | X坐标 | Y坐标 | 备注 |
Q1 | 2597134.563 | 39442019.383 | 取水口闸门中心线 |
Y1 | 2597134.563 | 39442019.383 | 引水盾构线路控制点 |
Y3 | 2596868.784 | 39441811.765 | |
Y5 | 2595731.311 | 39441575.684 | |
Y8 | 2594735.428 | 39441296.385 | |
Y16 | 2593527.307 | 39441122.082 | |
C | 2593447.699 | 39441192.715 | 加压泵站1#机组中心线 |
D | 2593425.624 | 39441153.502 | 加压泵站6#机组中心线 |
GZ1 | 2593039.243 | 39440968.354 | 高位水池中心 |
SZ1 | 2593039.243 | 39440968.354 | 输水隧洞线路控制点 |
SZ2 | 2591194.006 | 39437980.488 | |
SZ3 | 2590971.581 | 39437255.677 | |
SZ4 | 2590418.443 | 39424173.409 | |
SZ5 | 2590377.342 | 39424126.312 | |
SZ8 | 2585284.092 | 39422229.643 | |
SZ9 | 2584874.984 | 39421964.040 | |
SZ14 | 2582192.949 | 39419470.199 | |
CZ1 | 2582192.949 | 39419470.199 | 出水池中心 |
B11 | 2581447.522 | 39418037.159 | 北山村输水渠终点 |
D7 | 2581283.146 | 39419304.564 | 北山东输水渠终点 |
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四、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为确保堤防安全和防洪安全,拟建工程破堤施工宜选择在枯水期进行,且应在围堰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破堤施工。破堤施工期修筑围堰工程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堤防防洪标准,并预留与上、下游防汛抢险通道衔接的临时防汛抢险通道。破堤施工完成后,应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有关要求进行复堤并达标加固。根据《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任何单位确因生产或建设需要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应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动工。
(二)你单位需完善取水口建筑物与两侧堤防连接设计方案,确保堤防渗流及抗滑稳定安全。取水口范围内堤防地基多为流塑型土质,取水口位于河道弯道凹岸,且河床坡度较陡,应对取水口上、下游各40米范围内岸坡采取护砌,并对堤脚设置足够抗冲防护设施。
(三)你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并严格执行,保证工程施工在一个枯水期内完成。注意加强与水文气象预报部门的联系,一旦发生超预期洪水,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安全度汛工作,保证施工及行洪安全。
(四)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现有岸坡的保护,不得在堤身上布置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机械震动、重型机械设备搬运等对堤防的扰动和破坏,施工过程中如造成额外的堤岸破坏,要按照规划防洪标准修复和加固。
(五)施工期及运行期均应制定位移和沉降监测方案,避免对堤防附近土层大规模扰动,发现堤防出现异常情况时,应查清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六)施工期你单位应与通航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在工程附近码头设立明显的警示和指引标志,避免船只通过时发生意外。施工完成后,要在取水口周围安装防护栏,并设置明显标志,防止船只进入与取水头部发生碰撞。
(七)工程施工期间不得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余泥废料等建筑垃圾,建设期间及完成后,施工弃渣应及时清运,以恢复河道原有地貌,不得影响两岸堤防及岸坡的安全。
上述涉及堤防安全的防治与补救工程措施,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具体方案报汕头市水务局、揭阳市水利局批准后实施。水利工程相关费用由项目你单位负责。
五、其他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开工前,你单位必须将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汕头市水务局核准,同时将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安排报送汕头市水务局备案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该工程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内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开工后,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安排落实相关措施,接受汕头市水务局的监督检查。省韩江流域管理局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省流域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能的意见》(粤水政法〔2014〕3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粤水建管〔2016〕47号)的有关要求,协助我厅进行监督检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须请江汕头市水务局、省韩江流域管理局参加,并经汕头市水务局、省韩江流域管理局检验其符合本审批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韩江流域管理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工程运行期间要保持堤防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工程的运行管理必须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洪管理和统一调度。
(五)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六)涉及工程建设方案作重大修改的,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需经我厅同意。你单位申请的榕江关埠引水工程自我厅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广东省水利厅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