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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乐从、龙江水厂取水口迁建项目(龙江原水管道工程过河段))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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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控供水资源整合建设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9年8月7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乐从、龙江水厂取水口迁建项目(龙江原水管道工程过河段)建设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审批事项如下:

  一、工程方案

  (一)拟建乐从、龙江水厂取水口迁建项目(龙江原水管道工程过河段)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在北江二桥上游约2.1公里处穿越顺德水道。工程所在河道左岸为南顺第二联围-顺德区段,为3级堤防工程,右岸为樵桑联围-顺德区段,为2级堤防,均已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达标加固。

(二)龙江水厂设计规模为19万立方米每天,远期预留扩建至30万立方米每天,相应拟建原水管道的供水规模为:近期20万立方米每天,远期31.5万立方米每天,原水输水管道的管径为DN1600,过河段长度约841米。拟建原水管道的设计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100一遇。

  (三)拟建原水管道采用单管,基本路线为:上接南顺第二联围堤后原水管→爬堤穿越南顺第二联围→废弃纺织厂→过顺德水道→爬堤穿越樵桑联围堤围→下接樵桑联围堤后龙江水厂供水管。拟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1.顺德水道北岸(左岸)罗沙路口过堤段(KB0+00~KB0+080)

  堤防背水侧:原水输水管上接泵站取水管道(埋管敷设,设计起点);背水侧设置C25混凝土管道镇墩,镇墩前沿线距离左岸堤防背水坡坡脚(加厚护砌后,下同)约6.59米;管道出土点处,管线结构距离左岸堤防背水坡坡脚最近约1.48米;出土后管道沿背水坡架空敷设,背水坡坡面采用C25混凝土护坡护砌(0.15米厚),采用C30混凝土护坡坡脚(0.4米×0.4米)。

  堤顶:原水输水管过堤段管道采用钢筋混凝土包封,混凝土包封底高程6.45米(珠基,下同),管顶高程8.37米,新堤顶路面高度约为8.97米,采用小坡率进行道路恢复,坡度≤6%。

  堤防迎水侧:原水输水管沿迎水坡亦架空敷设,迎水坡采用C25混凝土加高护砌(0.15米厚,按原堤坡度1:2.5放坡),护砌后迎水坡坡脚较现状堤脚向迎水侧延伸约8.0米;管道顺坡架空敷设后,入土点位于距离左岸堤防迎水坡坡脚约1.6米;后在迎水侧设置C25混凝土管道镇墩,镇墩前沿线距离左岸堤防迎水坡坡脚约13.6米。

  2.废弃纺织厂段(KB0+080~KB0+180)

  原水管道沿左岸爬坡过堤后,直线敷设约36米后管线向东北方向转折敷设57米,再向南敷设56米后接入沉管过江管段起点。该段采用开挖敷设,混凝土半包封,管顶覆土1.0米。

  3.沉管过江段(KB0+180~KB0+747)

  沉管过江段敷设于顺德水道浅滩段和河槽底,拟在水下开挖管道沟槽。左岸浅滩段管顶覆土厚度为4.07米~7.52米;河槽段管顶覆土厚度为3.41米~5.08米;右岸浅滩段管顶覆土厚度为1.69米~5.22米,管道长度为567米。

  4.顺德水道南岸过堤段(KB0+747~KB0+841)

  堤防迎水侧:顺接沉管过江段终点,设置一段长为25.3米水平管段,管顶覆土厚度1.56米~1.69米;后在右岸堤防迎水坡坡脚约11.2米处设置C25混凝土管道镇墩,原水管道在镇墩处出土,出土点距离右岸堤防迎水坡坡脚最近约6.7米;过江原水管道出土后,继续沿地面敷设长6米水平段管道,然后沿右岸迎水坡架空敷设爬坡过堤,迎水坡采用混凝土护坡(0.15米厚)。

  堤顶:原水输水管过堤段管道采用钢筋混凝土包封,包封长度为19.0米,外包混凝土底高程6.45米,管顶高程8.37米,新路面高度约为8.97米,采用小坡率进行道路恢复,坡度≤6%。

  堤防背水侧:原水输水管沿背水坡架空敷设,背水坡坡面采用C25混凝土护坡护砌(0.15米厚),管道沿背水坡敷设进入背水侧地面后入土,入土点处距离右岸堤防背水坡坡脚最近约0.9米;管道在镇墩处(镇墩前沿线距离右岸堤防背水坡坡脚约6.7米)向西南采用埋地方式继续水平敷设6.3米后接入龙江水厂原水管道。

  拟建工程控制点坐标见下表。

  拟建穿越工程主要控制点坐标  

  控制点

  桩号

  X

  Y

  备注

  1

  KB0+00

  2535936.732

  403382.143

  设计起点

  2

  KB0+070

  2535930.79

  403379.076


  3

  KB0+023

  2535916.38

  403371.612


  4

  KB0+052

  2535895.483

  403360.789


  5

  KB0+075

  2535869.971

  403347.575


  6

  KB0+124

  2535823.981

  403362.905


  7

  KB0+180

  2535772.189

  403341.336

  沉管段起点

  8

  KB0+200

  2535760.03

  403333.178


  9

  KB0+213

  2535744.597

  403322.805


  10

  KB0+249

  2535714.668

  403302.682


  11

  KB0+278

  2535690.985

  403286.759


  12

  KB0+307

  2535666.586

  403270.355


  13

  KB0+332

  2535646.164

  403256.624


  14

  KB0+410

  2535581.274

  403212.997


  15

  KB0+469

  2535532.35

  403180.103


  16

  KB0+536

  2535476.575

  403142.604


  17

  KB0+689

  2535349.776

  403057.353


  18

  KB0+710

  2535332.364

  403045.646


  19

  KB0+727

  2535317.68

  403035.773


  20

  KB0+747

  2535301.025

  403024.576

  沉管段终点

  21

  KB0+778

  2535280.033

  403010.462


  22

  KB0+782

  2535275.85

  403007.15


  23

  KB0+786

  2535269.929

  403002.408


  24

  KB0+792

  2535265.132

  402998.585


  25

  KB0+802

  2535257.296

  402992.338


  26

  KB0+821

  2535242.094

  402980.221


  27

  KB0+834

  2535231.972

  402972.152


  28

  KB0+841

  2535227.085

  402968.257

  设计终点

  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四)在P=2%~20%不同洪水频率的设计水位下,拟建工程最大面积阻水比为0.093%,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2733.7平方米,其中陆域占用面积为224平方米,水域占用面积2509.7平方米。

  二、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拟建管道工程应在穿堤处迎水坡、背水坡增设截渗环等止水截渗措施,局部埋深应优化调整,尽量减少对堤身、护堤地的影响。堤防管道开挖基槽应采用满足土堤填筑标准的黏性土料填筑,并达到规范要求的压实度。工程后不同工况的抗滑稳定系数略有减小,须采取工程措施,不得降低抗滑稳定系数。

  (二)你单位应进一步优化水下基槽开挖和回填方案,减少对水质、水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河道内的挖槽弃渣须倾倒于河道内的深槽区域,不得外运,具体弃渣位置在开工前由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指定,项目法人应加强施工作业船只管理,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和监督。

  (三)你单位应完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不得在堤身上布置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机械震动、重型机械设备搬运等对堤防的扰动和破坏。施工过程中如造成额外的堤岸破坏,要及时按照原状修复和加固,并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施工期应设置监测点观测堤防的位移和沉降情况,在穿越堤防段应适当放缓施工开挖速度,加强堤防的沉降观测,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你单位应在穿越工程上、下游一定范围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以避免其他水事活动对管道安全运行造成影响。工程设计方案中应在堤防两侧设置控制阀门和监测装置,运行中实时进行监控,以确保堤防安全。

  (六)拟建工程河段为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你单位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期间不得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余泥废料等建筑垃圾;完工后,施工弃渣应及时清运,以恢复河道原有地貌,不得影响堤防及岸坡的安全。施工及生活废水不得排入河道,防止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不利影响。

  上述涉及堤防安全的防治与补救工程措施,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具体方案报佛山市水利局批准后实施。水利工程相关费用由你单位负责。

  三、其他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必须将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佛山市水利局核准,同时将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安排报送佛山市水利局备案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该工程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内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后,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安排落实相关措施,接受佛山市水利局的监督检查。省西江流域管理局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省流域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能的意见》(粤水政法〔2014〕3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粤水建管〔2016〕47号)的有关要求,协助我厅进行监督检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须请佛山市水利局、省西江流域管理局参加,并经佛山市水利局、省西江流域管理局检验其符合本审批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西江流域管理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工程运行期间,你单位应负责对该河段冲淤及堤防沉降等进行观测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保持堤防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工程的运行管理必须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洪管理和统一调度。

  (五)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六)涉及工程建设方案作重大修改的,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需经我厅同意。你单位申请的乐从、龙江水厂取水口迁建项目(龙江原水管道工程过河段)建设方案自我厅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广东省水利厅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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