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江门)综合能源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9年4月28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中电江门2×60兆瓦级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取水工程建设方案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审批事项如下:
一、工程方案
(一)拟建取水工程位于江门市高新区,西海水道右岸,江新联围桩号约33+860处,距离上游横海南水闸(电排站)约2060米,距离下游石洲水闸约44米。拟建工程所在江新联围堤防已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达标加固。
(二)拟建取水工程采用带逆流式机械通风冷却塔的循环供水系统,补给水源为西海水道,共设置三台水泵。本次新建两台水泵,一用一备,远期预留一台,设计取水量约为245立方米每小时,补给水管为2根D325的焊接钢管。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
1. 取水头部布置在距江新联围迎水坡堤脚约180米的河道内,为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地基采用φ500钢管桩。取水头部长4.818米,宽1.2米,高2.2米,采用2根165米长的D377×10无缝钢管自流引水到虹吸水池。
2. 虹吸水池布置在河道内滩地,距离堤防迎水坡坡脚约9.7米,池顶与滩地齐平,尺寸为2.0米(顺水流)×4.0米(宽)×5.5米(深),水池底标高-2.53米(国家85高程,下同)。取水泵房吸水管直接穿堤从虹吸水池取水,配真空引水装置。
3. 虹吸水管穿堤段采用箱涵布置,箱涵尺寸为9米(长)×2米(宽)×1.5米(高),箱涵底设置垫层。
4. 取水泵房位于堤防背水侧,距离堤防背水坡堤脚约10米,尺寸为12米(长)×6.5米(宽)×6.6米(高)。泵房二层控制室地面高程7.8米。
5. 工程补给水管线出泵房后沿泵房所在平台围墙内墙角敷设,向南穿过石洲水闸排涝泵站闸门孔顶,至河涌南侧围墙,然后沿围墙外向西敷设至连海路,后沿连海路至能源站。
拟建取水工程主要控制点坐标见下表。
拟建取水工程主要控制点坐标
取水工程 | 控制点 | X坐标 | Y坐标 |
取水头 | A | 2494311.266 | 415214.183 |
B | 2494306.674 | 415212.727 | |
虹吸水池 | C | 2494360.698 | 415056.845 |
D | 2494356.886 | 415055.637 | |
E | 2494357.490 | 415053.730 | |
F | 2494361.303 | 415054.939 | |
取水泵房 | G | 2494376.424 | 415012.421 |
H | 2494370.229 | 415010.457 | |
I | 2494373.854 | 414999.018 | |
J | 2494380.049 | 415000.982 |
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三)在P=1%~20%不同洪水频率的设计水位下,拟建工程在西海水道最大面积阻水比为0.034%。拟建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为379平方米。
二、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你单位需完善拟建工程与堤防搭接段设计方案,管道沿线必须考虑堤防迎水坡面冲刷破坏、堤防沉降等影响,优化迎水坡管道埋置方案,采取可靠措施保护管顶覆土,并调整管道穿越堤防段底高程,使其高于设计洪水位;尽量减少对堤身的影响,对受影响的堤段采取工程加固措施。
(二)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现有岸坡的保护,不得在堤身上布置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机械震动、重型机械设备搬运等对堤防的扰动和破坏,施工过程中如造成额外的堤岸破坏,要及时按照原状修复和加固。
(三)为确保堤防安全和防洪安全,拟建工程破堤施工宜选择在枯水期进行,且应在围堰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破堤施工。破堤施工期修筑围堰工程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堤防防洪标准,并预留与上、下游防汛抢险通道衔接的临时防汛抢险通道。破堤施工完成后,应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有关要求进行复堤并达标加固。根据《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你单位需提出破堤埋管工程设计方案,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四)施工期及运行期均应制定位移和沉降监测方案,避免对堤防和水闸附近土层大规模扰动,发现堤防和水闸出现异常情况时,应查清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五)工程施工期间不得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余泥废料等建筑垃圾,建设期间及完成后,施工弃渣应及时清运,以恢复河道原有地貌,不得影响两岸堤防及岸坡的安全。
上述涉及堤防安全的防治与补救工程措施,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具体方案报江门市水利局批准后实施。水利工程相关费用由项目你单位负责。
三、其他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必须将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江门市水利局核准,同时将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安排报送江门市水利局备案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该工程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内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后,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安排落实相关措施,接受江门市水利局的监督检查。省西江流域管理局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省流域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能的意见》(粤水政法〔2014〕3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粤水建管〔2016〕47号)的有关要求,协助我厅进行监督检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须请江门市水利局、省西江流域管理局参加,并经江门市水利局、省西江流域管理局检验其符合本审批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西江流域管理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工程运行期间要保持堤防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工程的运行管理必须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洪管理和统一调度。
(五)工程占用石洲电排站(水闸)东北角作为取水泵房的建设用地,工程补给水管线出泵房后需向南穿过石洲水闸排涝泵站闸门孔顶,你单位应与水闸管理单位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六)涉及工程建设方案作重大修改的,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需经我厅同意。你单位申请的中电江门高新区2×60兆瓦级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取水工程自我厅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广东省水利厅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