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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准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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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潮汕环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我厅以粤水建管〔2016〕71号文对潮汕环线高速公路(含潮汕联络线)二期工程韩江西特大桥工程进行了批复。2019年6月3日,你单位以施工安全为由,拟调整部分桥墩和桥跨结构,向我厅提出工程建设方案变更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我厅决定准予变更。具体审批事项如下:

  一、工程方案

  (一)拟建韩江西特大桥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在潮州供水枢纽工程西溪水闸下游6.5公里处跨越韩江西溪河道。桥址左岸为江东堤,右岸为韩江南北堤南堤段。

  (二)拟建大桥(变更方案)共46组桥墩,其中16#~31#共16组桥墩位于韩江西溪河道管理范围内。现方案较原批复方案主要变更内容为:

  1. 跨径组合:将河道迎水侧17#墩往近堤方向移动10米,跨径组合由原批复方案(30+50+30)米调整为(30+40+40)米,跨越左岸堤防跨径由50米变为40米,其余墩位不变。

  2. 上部结构:变更后大桥跨左岸大堤由(30+50+30)米连续刚构桥改为(30+40+40)米的三跨简支桥梁;其余上部结构均保持不变。

  3. 下部结构:大桥跨左岸大堤16#、17#墩桩基由承台变成单桩系梁结构;16#~17#桥墩由4.5米×1.6米圆角矩形墩变更为墩径1.8米柱式墩,桩径2.0米;18#桥墩为柱式墩,墩径由1.8米变更为1.9米,桩径由2.0米变更为2.2米;桥梁其余下部结构均保持不变。

  (三)与原批复方案相比,现方案河道迎水侧17#墩与堤脚距离有所减小,背水侧16#墩台距离堤脚略有增加。现方案桥梁16#墩桩基边缘距离堤脚边线5.87米,17#墩桩基边缘距离迎水侧坡脚线6.08米。现方案跨河道左岸堤防梁底标高为25.9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堤顶高程为12.6米,与现状堤顶净空为13.3米。

  (四)在P=0.33%~10%不同洪水频率的设计水位下,拟建桥梁最大面积阻水比为7.77%,施工期最大面积阻水比为11.88%;桥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23780平方米。拟建桥梁河道管理范围内桥墩控制点坐标见下表。

  拟建桥梁涉河桥墩控制点坐标表 

  墩号

  X坐标

  Y坐标

  备注

  16#

  2609925.63

  39464182.31

  江东堤内

  17#

  2609913.63

  39464144.18

  位置变更桥墩

  18#

  2609901.63

  39464106.04

  19#

  2609889.62

  39464067.88

  20#

  2609877.52

  39464029.45

  主墩

  21#

  2609861.02

  39463977.24

  主墩

  22#

  2609835.51

  39463896.16

  主墩

  23#

  2609810.05

  39463815.06

  主墩

  24#

  2609793.62

  39463762.83

  主墩

  25#

  2609781.53

  39463724.44

  26#

  2609769.53

  39463686.28

  27#

  2609757.52

  39463648.13

  28#

  2609745.51

  39463609.97

  29#

  2609733.50

  39463571.81

  30#

  2609715.19

  39463513.63

  31#

  2609685.77

  39463420.14

  韩江南北堤堤内

  注:1980西安坐标系。

  二、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由于方案变更后,工程建设较原批复方案流速、流态变化主要集中在17#墩局部范围,你单位需对桥位上游62.79米~下游63.35米范围迎水坡进行加固,对桥位上游153.72米~下游164.29米范围迎水坡坡脚进行抛石防护。

  (二)为避免变更方案建设对现状堤防带来安全隐患,补充以下防护措施:

  1. 为防止河道内桥墩周边绕流过度冲刷,需对现方案17#墩台周围采用宾格石笼防护;抛石笼前需先清除河底垃圾等,石笼顶不高于现状河床面高程。

  2. 为防止变更方案运行期桥墩震动对堤防的安全稳定造成影响,需对现方案桥位上、下游各33米左岸迎水侧堤脚范围设置方桩幕墙,并对16#桥墩桩基周边浇筑扩大基础。

  (三)其他工程影响防治补救措施仍按粤水建管〔2016〕71号批文执行。

  上述工程措施涉及堤防安全防治与补救的,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具体方案报潮州市水务局批准后实施。水利工程相关费用由项目你单位负责。

  三、其他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必须将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潮州市水务局核准,同时将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安排报送潮州市水务局备案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该工程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内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后,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安排落实相关措施,接受潮州市水务局的监督检查。省韩江流域管理局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省流域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能的意见》(粤水政法〔2014〕3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粤水建管〔2016〕47号)的有关要求,协助我厅进行监督检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须请潮州市水务局、省韩江流域管理局参加,并经潮州市水务局、省韩江流域管理局检验其符合本审批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韩江流域管理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工程运行期间,你单位应负责对该河段冲淤及岸坡稳定进行定期观测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保持防汛抢险通道畅通,工程的建设与日常管理,必须服从当地三防指挥机构的防洪管理和统一调度。

  (五)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六)涉及工程建设方案作重大修改的,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需经我厅同意。你单位申请的韩江西特大桥(方案变更)工程建设方案自我厅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广东省水利厅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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